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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办法(试行)

作者:
来自:宜昌市残联
人气:2601
2011-04-01

 

      为了促进城镇残疾人个体从业,鼓励其参保,保障其晚年生活,根据《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补贴对象

      具有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点军区、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已经享受或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或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享受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年度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后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水平的增长幅度,再适当调整。

      三、补贴起始时间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时间从2007年开始,每年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2、提供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社区受理、初审。每年11月30日前,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第四条第2、3、4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由社区残疾人协会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公示、复审。每年12月1日至7日,街道办事处残联会同劳动保障服务所复审,将申报人员的情况在其所在社区公示7天,在《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3、区汇总、审批。每年12月15日前,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查后,在《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填写《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花名册》(附件二)和《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经费审批表》(附件三),并将上述表、册一式三份上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审批。

      4、市残联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并将市级承担的经费划拨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市残联审批的名单在15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存折账户。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残疾人证》备注栏注明“已享受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字样,将其申报的各类证件原件返还本人。

      六、经费列支渠道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3、峡口风景区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经费由市提供和保障。

      附件一: 《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二: 《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花名册》

      附件三: 《宜昌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经费审批表》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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