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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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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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