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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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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益阳市残联
人气:2603
2011-04-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省前言)。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我市现有残疾人28万人,占总人口的6.1%,关联20万户家庭,102万名亲友,分别占全市总户数的22%和全市总人口的25%。近20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的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素质进一步提高,事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各项服务快速推进、受惠扩面,残疾人康复、就业、竞技体育、文艺活动、社区康复、争资引项工作和整体工作水平在全省处于中等位置。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扶残助残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益还未完全落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事业基础工作薄弱,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稳定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体制机制不顺,组织队伍不全,思路方式不活,社会化的工作模式还要加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任务艰巨而紧迫。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市增加)。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市良好形象。关心群众疾苦,首先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广大人民谋利益,首先要为弱势群体谋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全面建设小康益阳、和谐益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省1、2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每年扶持6000名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到2012年,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适度保障”,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都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术。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居我省中上位置,实现“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保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备、参与环境和谐、残疾人全面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省3、4条)

      (四)继续实施机构康复重点工程。以白内障复明、肢体矫治、假肢装配、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综合防治、辅助器具供应为重点,加强脑瘫、弱智、孤独症等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康复。在加大本地财政投入、完成上级计划项目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争资引项,更多地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倾斜和市外、省外、国际慈善组织的合作与扶持,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

      (五)建立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2010年前,市本级按规定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各区县(市)自建或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成立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成立康复工作办公室;乡镇街道有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全市8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配备社区康复员,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六)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村社区康复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加强康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区县(市)每年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并积极选送参加上级业务培训。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七)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省9条)。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残疾人、老残一体(年满60周岁)残疾人,分别按同类别的低保补差最高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其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上浮比例不低于30%。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执行国家临时救助政策,对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以及虽已纳入城乡低保,但由于突发性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积极开展爱心捐赠活动。

      (八)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力度(省10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政策,适当提高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标准,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残疾人、“三无”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同期现行政策规定给予最高优惠;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属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由计划生育资金列支;其他残疾人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逐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残疾人的住院补偿比例,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取消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提高10%,农村低保户中的残疾人的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50%。按照规定,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用药、肢残矫治手术、脑瘫等治疗费用以及国产假肢装配、智障、孤独症、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等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切实解决由各级残联组织实施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转诊费用结算问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需跨区县(市)进行的,首诊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机构对其医疗费用应予补偿结算。将城乡贫困残疾人作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对五保供养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和低保家庭残疾人中的重病患者,给予重点救助。加强残疾预防体系建设,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九)落实城乡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10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当代缴养老金。

      (十)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省8条)。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政府计划,按市、区县(市)两级规定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并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城市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应予优先安排。

      四、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创办智力、精神、重度和老年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居家托养服务(省11条)。将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十一五”后两年,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同级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分别在市本级和条件成熟的一个区县(市)创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的智力、精神、重度和老年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养等托养服务,并根据当地残疾人数量及基本服务要求,配备一定编制的专业服务人员。其他有条件的区县(市)也要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托养服务。各区县(市)都要采取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举办小型分散、日托为主的残疾人庇护所,或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并按国家规定,对享受城乡低保、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智力、精神、重度和老年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护理补贴。

      (十二)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省6、7条)。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大力开发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以及公共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等公益性岗位,逐步做到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低于10%。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市、区县(市)政府采购项目优先购买其产品、服务。在市外、省外建立稳定的就业信息联系网络,继续推进残疾人劳务输出异地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力度,促进按比例分散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失业、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协调落实政府担保贴息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整体规划,探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项目开发配套衔接的新路子。

      (十三)改进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省11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各级党校主体班培训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知识考试内容。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于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站,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改进服务,形成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体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开设网上信访窗口,公开信访电话、电子信箱和处访QQ号码。

      (十四)发展残疾人教育(省5条)。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行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或设立特教班,实施中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完善扶残助学政策体系,确保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高中以上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将当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大学生纳入市、区县(市)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省20条)。市、区县(市)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应结合节日慰问、建整扶贫等工作,将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作为优先联系对象,开展帮、包、带、扶等扶残助残活动,确保每一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名联系帮扶人。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开辟残疾人事业的专版、专栏、专题和公益性广告,并给予免费或优惠。文化部门应在市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体育部门要结合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残疾人开展自强康复健身活动,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人口达到15%以上。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和助残教育。

      (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省12条)。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市中心城区、全市所有公园、广场要有无障碍通道,公共汽车停靠点要逐步增设孕、残、幼、老专用上下车通道,并逐步设置盲文站牌,逐步开通无障碍公共交通线路。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无障碍建设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按规定设计的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对有关责任方予以处罚。

      (十七)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省13条)。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费。残疾人家庭的电话、自来水、用电、液化气等基本生活设施的安装和维修,只收取工料费。电视收视维护费、宽带网上网费,对视力、听力及重度残疾人家庭减半收取。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17条)。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事业融入大局、业务进入部门、工作动员社会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并切实做到“五个纳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市、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党委、政府向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报告或通报工作和分管领导干部述职时,应有残疾人事业相关内容;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市、区县(市)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程,每年听取一至两次残疾人工作汇报,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市、区县(市)四个文明和社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及政府目标管理、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范围,对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危房改造、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重点工作,由市、区县(市)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和直属部门进行指标分解和考核表彰;将残疾人事业纳入行政执法范围,每两年左右开展一次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政府执法检查、两办工作督查、劳动部门工作监察;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纳入民主法制建设内容,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的代表、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省15条)。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宣传、文体、信访等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同比增加;对一些大型公益项目需要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由财政予以临时追加。按照使用宗旨,加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各级地方留成部分中各拿出10%作为专项资金,划转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鼓励相关单位和社会为残疾人开展“一日捐”活动。加强对市外、国(境)外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的争资引项工作,对为我市残疾人事业争资引项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比照招商引资政策授予项目工作优秀奖或重大项目贡献奖。

      (二十)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省16条)。 “十一五”末进一步完善市及区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设施,使其具备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盲人按摩、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和办事大厅(失业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办证、年检年审、信访接待及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资阳区和安化县各建成不少于1000㎡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要依托基层政府办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活动场所等,建好乡镇街道残联办公室、不少于30㎡的村居社区康复站室和残疾人之家,做到有统一标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文档资料。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独立建设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面向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托养、文体等专项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重点扶持。到“十一五”末,初步建成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救助与服务、就业管理、教育培训、扶贫开发、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省18、19条)。大力推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市、区县(市)残联必须配备残疾人工作人员,成立盲人、聋人、肢残人协会和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协会;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选聘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形成以区县(市)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协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继续坚持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确定残联领导班子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上一级残联共同考察。将残联干部队伍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选拔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对在市、区县(市)残联机关工作满10年以上的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解决进不来、出不去、流不动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积极培育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形成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志愿者三支队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岗位管理,按照规定妥善解决好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和社区康复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问题,城市街道、城关镇所辖村、社区的康复员、专职委员以及各乡镇街道的专职委员,按年人均2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农村乡镇所辖村社区的康复员、专职委员,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1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区县(市)残联根据其工作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二十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省20条)。益阳日报、益阳人民广播电台、益阳电视台及有关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在全社会广泛宣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人人关心、理解、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扶残助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创造全国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等各类创建工作要将残疾人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关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十三)创新残疾人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市增加)。进一步理清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以推举代表参政议政、参加党委政府相关会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检查、参加相关部门的工作与活动,反映残疾人的正当诉求为载体,突出“代表”职能;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培训就业、信访维权、托养供养等公共服务业为载体,突出“服务”职能;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执法、残疾人证审核发放、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群众组织行业管理为载体,突出“管理”职能。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更多地推行社会化模式,既坚持政府主导、国家扶持,又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更多地依靠政策法规,发挥政策、法规、制度、体制的基础性作用,做到事业依法发展、部门依法行政、残疾人依法维权;更多地坚持项目带动,上争、外引、内聚,全方位地寻求支持与合作;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坚持调查研究,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塑造特点,攻克难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各区县(市)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湘发〔2009〕20号文件和本决定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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