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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残疾人优待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
来自:广西残联
人气:1878
2011-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市政[1999]33号)和《桂林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精神的基础上,现对我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残疾人的优待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保障标准可在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二、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区残疾人特困户,其就读子女及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给予一次性补助。小学、初中的学生,每人补助150元,高中、中专、职高的学生,每人补助200元,大学、大专的学生,每人补助500元,补助金在入学报名前到位。此项费用在救灾扶贫帮困捐助款中予以解决。

      三、各社区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制药、电子、轻工等行业的包装、装配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新增摩托车停放点保管员的岗位,应尽量多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市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确实资金不足的,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

      五、本补充规定从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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