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残疾亲属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驻邕中直、区直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让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残疾亲属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相关人员到我中心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审核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残疾亲属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让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的直系残疾亲属和有扶养关系的残疾亲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一)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无业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补贴标准
凡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发放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为15年。2007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500元,以后各年度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自治区残联网站(http://www.gxdpf.org.cn/www/)上公布。
三、申请补贴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领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残疾亲属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薄;
3、上年度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4、残疾人个体户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5、领取低保的残疾人还应提供上年度低保凭证;
6、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
第2~6项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存档。
(二)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交到就业中心审核。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可由委托监护人或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须提交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 就业中心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后的残疾人名单,在自治区残联网站上公示。
(四)2007年度申请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时间为2008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公示时间为2008年12月3日至12月9日,养老保险补贴发放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五)今后各年度申请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公示时间为5月3日至5月9日,养老保险补贴发放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四、管理监督
(一) 就业中心负责审核、发放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 就业中心将本年度领取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自治区残联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领取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领取条件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就业中心提出。就业中心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
(四)办理和发放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领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已骗取的金额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就业中心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调整。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