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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人气:2942
2011-05-11

 

(2009年6月11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我省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二)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引导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城乡残疾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市县按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力争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将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列入残疾人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区康复指导人员工作补助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伤保险基金及部门预算安排的先天残疾和工伤残疾等各类资金,加快建设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开展抢救性治疗,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四)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由残联牵头,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妇联等单位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残疾预防机制。在全省推行孕前健康教育,强化对新生婴幼儿先天性功能缺陷免费筛查、早期干预和救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新生婴幼儿先天性功能缺陷免费筛查、早期干预和救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对新生婴幼儿先天性残疾、医疗事故致残、药物致残等信息的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五)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适当放宽贫困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待遇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丧失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五保供养和救济。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重度残疾人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六)解决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对危房改造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13年前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茅草房改造任务。将城镇住房困难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并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属低保对象的,减免实物配租住房租金。城市拆迁安置和经济适用房政策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个体工商户雇用残疾人和社区安排残疾人灵活就业,由雇主和所在社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引导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级财政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有奖募捐机构应将上年度募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 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建立健全海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四、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政策,适当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扶残助学项目范围。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生活费。将特殊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到2015年,在三亚市、儋州市和乐东县新建 3 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的督导,使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市县政府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全面推行随班就读,或在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逐步解决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问题。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特教学校教职员工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支持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到 2015 年使我省15岁以上残疾人文盲比重由目前的47.7%下降到20%以下。

      (十)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率先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和政策,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一定比例优先招录残疾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 5%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由市县财政给予经费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予优先办理,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税务部门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推荐就业、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提高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切实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协助残联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开展残疾人事业文艺宣传活动,编辑、出版残疾人精神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残疾人优惠开放。体育主管部门要将残疾人群众性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指导残联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加强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开展残奥、特奥和盲人、聋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全省残运会和全省特奥运动会,组织参加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省和市县政府募集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逐步构筑起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以专业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省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国家和省级财政对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实行补助,各市县要将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划拨建设用地,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前动工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三)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要将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内容。海口、三亚要积极创建国家级无障碍建设城市;各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无障碍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旅游景点、旅馆和酒店等要全面推行无障碍建设。小城镇、农村地区在建设“文明生态村”的过程中,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市县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安交通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利。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和海口市、三亚市电视台每天新闻节目要提供手语服务或配字幕服务;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公共图书馆要设置听力、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十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十一五”期末,首先在海口、三亚创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其他市县要建立托养服务机构。重点建设依托社区,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和综合性安养(托养)机构。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加大对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将残疾人工作、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评范围。在全社会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事迹。

      (十六)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尽快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扶助残疾人的有关政策措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七)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1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每年至少听取 1次残疾人工作专题汇报,研究残疾人工作。省、市县(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残疾人工作正常运转。

      (十八)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一步加强市县残联建设,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实行代表大会制度,成立残联,推选 1名乡镇(街道)中层领导兼任残联理事长,负责残疾人工作。村(居)委会成立残疾人协会。乡镇(街道)残联、村(居)委会残协需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乡镇(街道)残联和村(居)委会残协开展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生活待遇,按村(居)委会干部补助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或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十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二十)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推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残疾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考核评议、教育培训、福利待遇等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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