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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自:成都市残联
人气:2575
2011-05-11

 

郫县人民政府文件

郫府发[2004]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县的残疾人。

      二、就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的意见并报县残联备案,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在企业单位上班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入学实行“两免一补”,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优先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四、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医院在收取残疾人床位、彩色B超、CT检查、手术等费用时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五、被确定为贫困户的农村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依法享受农业税务局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挂靠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它适合残疾人的生产方式,将残疾人扶贫计划。

      六、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图书馆、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免费停放。

      七、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邮政免费寄送。

      八、对我县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部门应按政策规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费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照顾。

      九、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

      十、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

      公证处对持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公证费减免50%。

      十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县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政策予以优先办理。

      十二、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残疾人证》适当减免费用,民用燃气安装包干费优惠30%。

      十三、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符合相关规划的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办理农房建设手续时,国土,城建部门应当优先审查,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里,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十五、环卫部门、社区服务机构,免收贫困残疾人家庭卫生服务费。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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