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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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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甘肃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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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有187.1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2%,涉及654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了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明显改善了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由于我省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差,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不够重视;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够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力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意见》,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共享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生活。主要目标是:到“十一五”末,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基本得到康复服务、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基本得到社会保障;到“十二五”末,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得到基本就业和职业教育,全省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到“十三五”末,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全省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三)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工作,经常参加残疾人工作会议和活动,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问题。建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听取汇报制度,安排部署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把扶助残疾人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内容,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风尚。

  加强政府目标责任制和政府残工委工作职责。将残疾人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范围,量化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统一检查考核,把残疾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强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协调组织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要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支持,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依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按照残疾人工作年度任务,落实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国家、省上实施的和国内外机构资助实施的重点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及文化体育事业经费。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定期开展扶残助残专项社会募捐活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改善残疾人身体和生活状况

  (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基本医疗卫生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要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费、参合费,由当地政府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降低残疾人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自付标准,取消残疾人医保报销最高限额,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以上;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考虑残疾人。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装配等康复项目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民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城乡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提高救助标准。贫困残疾人应享受济困病床待遇,医院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给予办理。

  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与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列为基层医疗的重点对象,完善政策和经费补助措施,扩大康复医疗面。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给予补贴。充分利用城乡社区有效资源,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加强对康复员及残疾人亲属的培训工作。重视实施康复项目,逐年增加财政康复专项经费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大力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听力语言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市县两级康复中心建设步伐,提高省级康复中心技术服务水平。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为非赢利性公益事业单位。

  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和综合性、社会化残疾预防机制及控制网络,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做好补碘、改水、改厕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由卫生部门、残联和综合医院、康复中心医院协调运行的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提升残疾预防水平。

  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优生优育宣传和健康促进工作,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咨询服务、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验室筛查、待孕和孕早期叶酸等营养素投服、产前诊断、新生畸形儿手术矫治等三级防治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残疾的发生。

  (五)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制定政策、选择项目、安排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向残疾人倾斜,增加专项扶贫资金,对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跟踪扶贫服务。加大贫困残疾人财政资金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实施力度;把危房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提高对残疾人的扶贫实效。实施“扶贫带动”工程,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将残疾人纳入新农村建设、产业扶贫、“雨露工程”、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灾民建房等扶助范围,扶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等项目中,优先安排残疾人扶贫项目,保证扶持措施和资金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发挥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和残联干部的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广泛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六)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

  全面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在已补助基础上按保障标准上浮20%;将农村孤残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进行生活救助。采取定额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措施,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村困难群众建房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对70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有条件的市(州)可每人每月给予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制定并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交费相结合的办法,帮助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所筹集的善款善物也要支持残疾人事业。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助,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助学、就业扶助、危房改造、生活救助等工作。

  三、发展残疾人教育、就业、文化体育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残疾人教育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禁止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歧视残疾学生,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义务教育,实行残疾人义务教育“普九”验收一票否决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完善县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设特教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统筹安排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和康复专业等。加强特教学校建设,制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提高特教经费标准;认真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十一五”末,市(州)全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上县(市、区)争取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已建的要完善教学设备、无障碍和康复设施。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采取补贴政策等积极措施,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和脑瘫、孤独症、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实行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零收费。对进入高中级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并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特教学校要逐步把残困户子女纳入低保。

  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教师资纳入教育系统师资培养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在省属师范院校设立特教专业或特教师资班,培养特殊教育专业师资。提高特教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照顾,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开展残疾人教育研究,教育部门应建立残疾学生监测、统计制度。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和扶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新录和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财政代扣政策,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保护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就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要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帮助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制定农村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多种经营和外出务工。

  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残疾人掌握技能技术,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水平。

  (九)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大省建设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人才,组织社区残疾人艺术活动,办好省残疾人艺术团和各地特殊艺术团体。公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的出版。省、市(州)、县(市、区)图书馆要开设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农家书屋要组织残疾人阅览。发展残疾人体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的体魄,康复残疾人身心。机关单位、学校、企业等的体育设施要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省内运动学校及业余体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培养机制,多形式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定期举办省、市两级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体育运动会,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特殊艺术演出和体育比赛。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全国残疾人文艺汇演和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照顾。

  四、完善残疾人法规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省范围

  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甘肃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甘肃省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章,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扶持政策。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乡镇、村(社区)要制定完善具体扶助办法,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各地在立法、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十一)加强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和行政督查

  将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行政督察、工作视察列入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督察和视察活动,推动残疾人法律法规的落实。健全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完善以法院司法救助、检察院法律救助、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法律救助为辅助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基金,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对贫困残疾人的案件代理费、诉讼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等给予免收。加强残疾人信访查处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五、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二)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成就,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增强干部群众的助残意识和积极性。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要开展“人道主义进校园”活动,把人道主义思想和助残教育融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新闻媒体要开设反映残疾人工作的专题专栏。

  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等宣传活动和“志愿者助残”、“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残健同行·和谐共享”等扶残助残活动,努力形成积极帮助残疾人、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协会等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要优先发展残疾人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以及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养护等服务项目,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农)疗站和“社区阳光之家”、庇护工场,对残疾人进行集中托养和康复、职业技能培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机构要对重度残疾人托养,进行专人护理。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

  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解决建设资金、免收基建税费等扶持和照顾。要整合社区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和心理咨询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财政补贴制度。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并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并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步伐。推进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学校、福利机构、服务机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和资金资助。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场站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建设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城乡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服务功能。

  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显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保障残疾人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和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十一五”末,市州电视台要全部开播手语新闻,定期播出手语节目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十五)争取国际国内援助合作项目

  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工作国际国内交流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慈善捐款,大力实施残疾人扶贫、康复、助学、就业等重点项目,加快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六、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

  (十六)加强残疾人组织的建设

  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受政府委托,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残联章程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随着残疾人工作任务的加大,相应增加残联编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人大、政协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比例,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至少有1名残疾人工作者。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要重视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提高残疾人干部比例,市(州)、县(市、区)残联领导班子中要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充分体现残疾人的主体作用和代表性。加强残联干部双重管理,各级党委调整、任免残联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残联共同进行考察。加强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落实办公场地,解决工作经费和专职人员津贴,将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

  (十七)加强残疾人工作者干部队伍建设

  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长效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做好优秀残联干部的挂职锻炼、培训深造等工作,努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省委党校应积极举办残疾人干部和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班,省行政学院应为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培训提供方便。积极推进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八)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十一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末基本建成市、县综合服务设施,达到基础建设规范、设施设备配置良好、服务功能齐全、专业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证等基本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稳定、有效的服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地方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推进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建立全省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

  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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