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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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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9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X XX X X X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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