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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编报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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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1

 

发改办社会[2011]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2011年国家启动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现将编报建议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备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实施重点康复和托养工程”的工作部署,以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设施功能、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重视整合资源,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做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作,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二、认真承诺,保障运行

      为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保障项目持续发展,各地在正式编报项目建议方案时,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出具配套资金和运行保障承诺函。承诺函需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承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强统筹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同时,具体明确每个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二)落实配套资金。承诺认真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每个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具体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配套投资来源、额度和到位时间。

      (三)保障持续运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相关资金来源渠道,对项目持续运行给予必要扶持,支持项目创新运行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具体明确每个项目的预期运行经费来源。

      (四)加强监督指导。承诺持续跟踪和评估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

      三、精心组织,及时上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作,成立由发展改革、残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二)深化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2011年残疾凡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方案(附件一)和残疾人康复与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附件二)有关要求,认真遴选项目,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认真完备土地、环评、节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条件。确保做到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就能立即组织实施。

      (三)简要介绍情况。在建议方案中,要总结本省(自治区)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及取得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工作打算及拟采取的具体配套措施。

      (四)按时上报方案。请于6月13目前将建议方案草案(含建议方案表和imo文件等)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分送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和中国残联计划财务部。待审核衔接后,再于6月23日前上报正式文件,同时附配套资金和运行保障承诺函。

      附件:

      一、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方案

      二、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

      三、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件地址: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陈磊,010—68502637,CHENL@ndrc.gov.cn

      中国残联计划财务部:

      罗涛,010—66580020,frank_luo@cdpf.org.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残疾人  康复  托养  通知


      附件一:

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方案

      一、目标

      加快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积累项目组织和建设运行经验,培训和储备专业人才,吸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供康复和托养服务,推动形成“社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和“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骨干平台。

      二、建设方式和内容

      项目建设方式可以包括新建、改扩建等,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医院、疗养院等设施资源改造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

      原则上,参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附件二)的分类标准,2011年中央投资重点支持省级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建设,以及少量残疾人数量较多、服务需求集中、建设积极性高地区的市、县级康复设施和基层托养设施项目。

      对各地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其他备选项目,将在今后中央投资安排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运行机制

      各地要坚持着眼长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要进一步打破行业界限,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鼓励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与其他医疗、福利等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以共享设施、设备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探索和完善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提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吸引各方面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的广泛参与。

      四、遴选要求和补助比例

      (一)遴选要求

      各地要重点选择康复和托养技术服务能力强,工作基础好,建设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能够确保落实的项目。同时,为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对每一个备选项目都需提出具体的运行方案,明确具体项目运行机构、主要运行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或补助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中国残联根据备选项目情况,特别是运行方案的深度和可行性,按照优先保障运行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对前期工作不扎实、配套资金不落实、运行方案不可行的备选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二)补助比例

      对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原则上,暂分别按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和l500元测算工程造价。总体上,中央补助东部地区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25%,中部地区不超过50%、西部地区不超过75%。此外,涉及新疆、藏区的备选项目按有关规定,可适当降低地方配套比倒,且应由省级财政落实配套投资。

      五、相关工作要求

      1、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要求,加大政策研究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支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

      2、加快完善相关标准。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服务需求,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标准、入院残疾人甄别标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研究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制度建设,促进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运行。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快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务必保证人才队伍与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各项倾斜政策。

      4、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各地认真总结建设和运行经验,分析出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各地开展建设工作、出台配套政策及经验总结报送情况都将作为安排中央投资补助“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建设的参考依据。


      附件二: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2011年本,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规范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补助投资支持新建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改建、扩建的有关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是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残疾人服务需求,科学编制本地区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设施规模、结构和分布,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根据本地财力条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扎实稳妥地推进设施建设。

      第七条  整合资源,多方参与。合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田地制宜,合力推进设施建设。

      第八条  严格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确定适宜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九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是以康复医学为基础,运用医疗、工程、教育、职业、心理、社会等康复手段,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服务,提高或恢复其功能,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的场所,是残疾人康复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

      第十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的主要功能:

      1、应用功能评定、物理疗法、作业疗法、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技术,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进行功能测评,制定康复计划,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和训练。

      2、利用助听器、人工耳蜗等设备补偿已经残缺或丧失的听力,通过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言语矫治等手段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

      3、对视力残疾者进行视功能评定、助视器验配等,为低视力者和盲人等进行康复服务。

      4、对智力残疾人和孤独症儿童进行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

      5、开展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适配、定改制、综合评估、使用指导和训练、无障碍改造等。为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专业化服务。

      6、开展各类残疾人康复科研工作。

      7、培训残疾人及亲友,以简单、实用、易学、易懂的康复方法指导残疾人进行社区和家庭康复,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有机的整体,上级康复机构具有指导下级机构的职能,各级机构之间具有双向转介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残疾人康复设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肢体残疾康复用房、听力语言残疾康复用房、视力残疾康复用房、智力残疾人康复用房、孤独症儿童康复用房、辅助器具服务用房、科研用房、培训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是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疗、就业前训练等业务,组织残疾人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是残疾人托养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主要功能:

      1、通过寄宿形式,提供24小时托管服务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适当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2、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特点,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培养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功能障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定期安排医疗、康复及职业技能专业人员检查、指导职业康复。

      4、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提升就业能力。

      5、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进行就业前适应性训练,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信心。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第十四条  残疾人托养设施功能用房王要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职业康复用房、职业培训与教育用房、辅助性劳动车间、文体娱乐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服务对象、功能设置和建设规模,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原则上,各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省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200-250张,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左右;市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80-100张,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县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30-5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

      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建设,床位数为30-50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

      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服务实际需求,以优先保障可持续运行为原则,参考上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五章  选址和设计

      第十九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选择工程地质和水又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周边市政设施较完备,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设置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设计应本着满足需求、简洁实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安全畅通。建筑风格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

      3、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其中托养设施使用“阳光家园”统一标识,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

      4、符合防火、安全、防灾的要求,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需求。遵守节能、环保、绿地率等相关规定。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5、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的要求。

      6、按照当地规划要求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特殊需要。

      7、所有设施应设置规模适度的活动或儿童游戏场所。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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