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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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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一)纲要的实施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实施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纲要实施中的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带着深厚的感情关心残疾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残疾人工作。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要将残疾人事业“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任务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系统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各级残联在推进纲要的实施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残疾人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残联建设,发挥好残联的作用。要落实政策支持保障、经费投入保障、干部队伍保障、工作条件保障,支持残联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残联要牢牢把握“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责,成为“残疾人之家”。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秉持“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再接再厉、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满腔热忱地做好各项工作,为“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再创佳绩。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第一次纳入“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的内容,是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支持、关心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生动体现,也是残疾人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做好监测和绩效评估,有利于把握各项业务的进展和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落实情况,保证纲要既定目标的实现。

      (二)评估制度

      纲要的监测和绩效评估是保障纲要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加强对纲要实施的检查监督,方式之一就是在纲要实施过程中开展纲要监测和绩效评估工作,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制度。

      完善监测评估制度,重点是加快推进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的制度化。

      一是要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健全纲要监测评估机构,配备纲要监测评估人员,提高监测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要建立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机制。纲要主管部门要对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实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针对纲要实施不力之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纲要主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专题评估。

      三是要健全纲要实施情况中期和期末评估机制。纲要实施中期阶段和期末,由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审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是要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把评估结果迅速反馈到决策层面,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对纲要实施方案进行修正,对纲要实施薄弱领域进行强化,加强纲要评估工作的作用和效果。

      (三)评估内容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了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由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三个部分20个指标组成。其中,社会保障包括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比例、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开发人数等7个指标;公共服务包括重点康复工程服务人数、康复服务比例、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社区服务比例、社区活动参与率等8个指标;生活水平包括城镇残疾人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残疾人人均纯收入、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等5个指标。

      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其中,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开发人数、重点康复工程服务人数、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等5个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其余均为预期性指标。所谓预期性指标是指在导向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实现意愿的指标。政府要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财政、产业、投资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所谓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意志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又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其中,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和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2个指标为逆指标,其余均为正指标。所谓正指标,是指实际值越大,在考核评价中所起的正面效应也越大的指标,而逆指标恰恰相反。

      (四)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采用综合指数法。

      1.单指标指数计算方法

      由于评价指标中既有正指标,又有逆指标,所以计算它们的指数方法有所不同。

      (1)正指标指数计算公式:zi=xixi0×100 ,其中xi为评估指标值,xi0为对应的评估指标目标值。

      (2)逆指标指数计算公式:zi=xi0xi×100,其中xi为评估指标值,xi0为对应的评估指标目标值。

      2.多指标综合指数计算方法

      综合指数是由单指标指数综合而成。计算公式为:f=∑iwizi。

      其中,f为综合指数,zi为评估指标指数,wi为对应权数。

      (五)评估指标简要说明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是指针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发放的专项经常性补贴。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是指已领取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占贫困人口的比例。其中,贫困残疾人指生活在国定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为当地扶贫部门认可的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数量。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针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需求发放的专项经常性补贴。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是指已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占重度残疾人口的比例。其中,重度残疾人指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等级为一级与二级的残疾人。

      3.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比例

      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残疾人占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残疾人口的比例。

      4.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

      是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残疾人占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残疾人口的比例。

      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占农村残疾人口的比例。

      6.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试点地区)

      是指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含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工作的地区,已参保残疾人占应参保残疾人口的比例。其中,应参保残疾人指试点地区具有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残疾人。

      7.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开发人数

      指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定期补助和临时救济)的农村残疾人和通过各种扶贫方式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数。

      8.重点康复工程服务人数

      是指通过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获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其中,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包括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人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等。

      9.康复服务比例

      是指已享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的比例。其中,康复服务包括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机构获得康复医疗、用品用具配用、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和转介服务等。

      10.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是指学年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在校生人数占学年初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的比例。

      11.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

      是指通过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等形式新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12.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

      是指通过多种培训方式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数。

      13.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

      是指获得政府补贴,通过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的形式,接受托养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数,包括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资助的残疾人数。

      14.社区服务比例

      是指得到社区提供各项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全部残疾人数的比例。

      15.社区活动参与率

      是指参加社区(包括农村社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以及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全部残疾人数的比例。

      16.城镇残疾人人均可支配收入

      是指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其中,可支配收入是从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了缴纳给国家的各项税费,扣除了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比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余下的收入。

      17.农村残疾人人均纯收入

      是指按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口平均的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平均水平。其中,纯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18.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是指城镇残疾人家庭食物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

      19.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是指农村残疾人家庭食物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

      20.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

      是指每百户残疾人家庭平均拥有彩色电视机数量。本指标反映残疾人的信息化水平。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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