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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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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高检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五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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