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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和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人气:3106
2013-01-07

 

残联(201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是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宝贵财富,他们在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中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振奋民族精神做出了积极贡献。切实做好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工作,关系我国残疾人体育队伍的长远建设,关系残疾人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我国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和就业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

      (一)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要确保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开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二)对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要求,与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密切联系,确保其有学上,有书读,保证其顺利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部课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三)要结合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残疾类别和程度以及受教育水平,积极协调职业院校,推荐其接受职业教育。残联所属中等职业院校,要无条件接收达到就学条件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使其掌握职业技能,为就业打下基础。

      (四)对于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在残奥会和世锦赛等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继续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五)切实解决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在就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了解掌握其家庭情况,对于家庭困难者,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教科书免费等帮助,并提供生活补贴。

      (六)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在国家队、省队集训期间,各集训基地要配备专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国家队、省队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各级运动队要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二、帮助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七)要切实保障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劳动的权利,统筹社会资源,争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要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实现就业。

      (八)要加强对已安置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单位的检查监督,确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九)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做好已退出集训队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开展“一对一”跟踪服务,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等各项服务。

      (十一)要优先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要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和措施。

      (十二)要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主动协调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对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对于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协调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对于生活困难且尚未就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强化对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地要高度重视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管残疾人体育和残疾人教育就业的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体育部门要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档案。

      (十五)要加强与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将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和就业纳入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统筹考虑,一并实施。要根据残疾人运动员的特殊性,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助政策。

      (十六)要检查监督国家和地方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就业以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确保残疾人运动员权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2月28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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