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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太原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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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并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里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依条件实行临时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给予及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收入残疾家庭纳入城乡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要优先给予安置;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保障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房产局、教育局、残联等)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县政府按照6:4的负担比例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政府按照6:4的负担比例给予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将符合有关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等)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寄宿型托养、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将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政府为民办的实事项目。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取暖费、燃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网络初装费和收视费等基本生活费用。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先,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疗费。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酌情减免有关医疗费用。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风景区,免收门票费;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先开放。(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城乡管委、科技局、体育局、旅游局、文物局、园林局、残联等)

      二、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和咨询等康复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根据国家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早期教育机构,推进我市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遗传性耳聋基因芯片开展听力障碍残疾人致聋基因筛查工作。开展为贫困残疾人截瘫者装配假肢矫形器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等)

      (二)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十二五”期间,小店区、万柏林区和清徐县各新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应就近就地入学,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青壮年残疾人文盲。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工作。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院)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相衔接的机制。(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等)

      (三)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全面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制,加强市、县(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市、县(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工作。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从事饮食行业的残疾人,免收健康体检费用;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6:4的负担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创业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开展免费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残联等)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体系中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市、县两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好包、帮、带、扶活动。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支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生产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局、人社局、残联等)

      (五)大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2015年底前,建成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按程序报批;各县(市、区)至少要建成1个公办或民办公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依托社区和社会民间机构建设日间照料站。基本建立以市级托养机构为示范、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建立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卫生局、残联等)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交站台、居住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加强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防止挤占、压占、损坏无障碍设施,方便有行动障碍人员出行。要完善公共交通无障碍设备,逐步对部分公共交通营运线路上的公交车辆进行无障碍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免收停车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服务工作,到2015年全市要达到3000户,每户给予3000元的政府补贴。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办好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加大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无障碍意识。(责任单位:住建委、城乡管委、城乡规划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园林局、残联等)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培养优秀残疾人文学艺术人才,扶持残疾人文学艺术创作,定期开展残疾人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评选活动。市、县两级要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特奥运动会和残疾人艺术汇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残疾人体育、文艺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各项比赛。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化下乡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图书馆、音乐厅、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县(市、区)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责任单位:文广新局、体育局、残联等)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残疾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司法局、残联等)

      三、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十二五”开始,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市、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县两级政府)

      (二)完善政策法规。修订《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研究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落实残疾人工作者特殊津补贴的政策。(责任单位: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城乡规划局、体育局、法制办、残联等)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捐赠资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经费,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在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每年酌情安排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加大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经费的统筹、管理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残联等)

      (四)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残联等)

      (五)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全市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维权、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加强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和误工补贴。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对上述相关业务的支持与配合。(责任单位:残联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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