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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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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3142
2013-09-25

 

浙残联康复〔2012〕52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

     为组织实施好《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小康·阳光安居宜居行动”,现将《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改善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状况,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中国残联《“十二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具有浙江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优先安排低保且重度残疾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是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及各种产品,包括无障碍器具、相关环境设施改造以及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化密切相关的其他辅助器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的区域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及以内范围。

     第五条  省残联、建设厅、财政厅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下发项目实施办法及参考目录,下达项目任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核拨项目专项补助经费,指导、检查全省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残联会同同级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当地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项目规划,开展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技术指导、信息统计、检查督查等工作;上报本市项目在所辖县(市、区)的任务分解(见附件4)、实施工作报告、实施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5)。

     各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本县(市、区)项目的需求调查、对象确定、评估审核、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评估验收、经费配套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1万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方案,完成改造任务(具体任务见附件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实施范围,增加资助数量。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本项目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6000元。

     第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章  实施原则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解决急需和兼顾个性化需求的原则。结合个人残疾程度和实际情况,重点解决残疾人的起居行动、制作膳食和料理家务等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

     2.坚持“安全实用、价格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无障碍设施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各地应按照信息公开、自愿申请、及时受理、认真评估、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要求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残疾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主要内容

     第十条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参照《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参考目录》(见附件2)执行。各地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无障碍器具或设施改造。

第六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残联应做好项目政策宣传、信息公开、项目公示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残疾人家庭能知晓项目政策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需求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及经济收入等相关证明。确因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由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代为申请;无其他家庭成员(监护人)的,可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  受理评估

     各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受理残疾人的申请并填写《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见附件3),超出实施办法范围的,应予解释。一经受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审批意见回复申请人(监护人);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实地评估,记录相关信息数据,必要时绘图或拍摄照片备案。

第七章  建设与改造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残疾人及其邻居等意见与建议,科学设计、规范施工、严控质量,做到文明、安全建设改造。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时,应具备以下手续及材料:

     1.经当地残联和建设部门盖章同意的项目审批表;

     2.受助残疾人(监护人)提供的项目区域原始图、设计图和效果图,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取得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审核同意;

     3.受助残疾人(监护人)签署的意见;

     4.施工方施工及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时,应完成以下手续及材料:

     1.施工方必须提供施工合格证明;

     2.县(市、区)残联组织的验收合格证明;

     3.受助残疾人(监护人)对项目改造的反馈意见;

     4.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

     第十七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注意整理和保存改造内容、相关图纸、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建立详细的项目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完工投入使用后,必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功能,不得私自任意改造、改变功能或用途。

     第十九条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在安装中发生损坏或在安装后发生非自然损坏的,按照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维修经费。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省财政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给予补助。各地财政应将本项目的配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地不得将以往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代替作为本项目实施对象;不得将项目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实施中,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做好项目必要的招标采购工作,严防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章  宣传示范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本项目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工作。

第十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确保专项资金高效合理使用;要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听取残疾人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省残联、建设厅、财政厅将对各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或建成后未有效利用的地方给予通报,若发现挪用、移用项目资金,选购设施和工程安装质量低劣,残疾人举报、上访反映不良事件等情况查实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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