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12〕9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和《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2012年度重点工作及任务分解》,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及《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权能力相对较弱,不少残疾人仍面临着法律咨询不便、请律师困难以及法律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等问题。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中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真正使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的门槛更低、范围更广、形式更多,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满意度,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为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改进工作措施,优化残疾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结合“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的各项活动,以加强与改进便民服务措施为抓手,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门槛、扩大服务范围,建立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状况符合标准情况下,可以突破案件类型给予法律援助。继续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残疾人服务功能,配备盲文资料、设置语音提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手语专业人员,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继续推行和完善“点援制”,最大程度满足和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和完善远程法律援助工作,使各基层远程站点成为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惠民点、增强法制意识的培训点、提高法律知识的传播点;进一步完善“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建设,升级工作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充实接听力量,确保工作时间正常接听,下班和休息时间延时语音服务;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和行业部门工作站受理申请,村居联络点联系申请,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帮助引导申请等多种申请形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继续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周转金制度,为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申请人提供临时性、应急性生活资金,使他们能够走完维权之路。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了解残疾人心理、善于沟通、维权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应对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做好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加大民事案件执行跟踪力度,加强与法院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采取旁听案件、检查卷宗、回访当事人和听取主审法官意见等多种途径,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残疾受援人异地维权。协调发挥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医疗卫生、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发挥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特定优势,积极构建“大援助”格局,形成服务合力,为残疾人提供多元、专业、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综合维权优势,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应助尽助。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能力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认真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意识和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意识。面向残疾人积极宣传法律援助维权方法,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联系方式等进行广泛宣传。在人群集居地和人流集中的公众场所,设立醒目的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整合宣传资源,把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宣传、残疾人维权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纳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影响力。结合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开展各种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拓展宣传平台,开通并完善微博宣传平台,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宣传,不断提高宣传效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理解、尊重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残联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先进经验提升为工作机制。各级残联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办公场所,指定具备法律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工作站工作,指派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进站服务,做到有钱办事、有场所办公、有专业人员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残联组人〔2011〕47号),加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到2012年底,各市70%以上的县(市、区)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建成并达到文件规定的标准;到2013年底,各市80%以上县(市、区)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建成并达标;到2015年,全省各县(市、区)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全部建成并达标。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涉残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