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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2098
2013-09-25

 

浙财社〔2011〕1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自从2008年全省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以来,截至2010年已累计为26万人次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和基本照料,受到了广大残疾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残疾人小康工程财政补助政策作进一步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

     根据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实际情况,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从2011年起,各地残疾人重度托(安)养费用标准可按以下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即:集中托养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费等费用,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即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基本护理费按照1∶4的护理人员配置比例,参照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居家安养、日间照料费用原则上按照集中托养基本生活费、护理费总额的40%确定。据此,2011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指导线调整为:集中托养费用从原9000元/年·人提高到12000元/年·人,居家安养、日间照料从原3750元/年·人提高到4800元/年·人。今后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指导线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后适时公布。

     二、按照省财政规范转移支付办法,调整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财政补助比例

     从2011年起,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康复工程和托(安)养工程省级财政补助,除列入中央白内障项目补助外,补助比例由原按发达、一般、欠发达地区分别补助20%、40%、60%以及白内障项目补助100%,统一调整为按两类六档分别给予16%、32%、48%、64%、72%、80%的比例进行补助。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省级补助办法仍按浙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一项旨在改善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或调整预算,确保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经费,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以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造福广大残疾人。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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