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强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能力,鼓励和推动我市残疾人兴办创业基地,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6〕729号)等规定,现就合肥市扶持残疾人创业基地项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本人有就业要求和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一)对上年度兴办创业基地(福利企业除外),达到市级残疾人创业基地标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补贴。具体标准为:
1.创业基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6月30日前),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2.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地)5人(含5人)以上;
3.在创业基地直接就业的残疾人与基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月收入不低于当地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4.创业基地应建立扶持残疾人台帐、资料齐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申报1个残疾人创业基地,市级按每个创业基地2万元标准补助,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按市级扶持资金额度进行配套补贴。
三、申报材料
对残疾人兴办创业基地,达到市级残疾人创业基地标准的,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合肥市残疾人创业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残疾人创业基地扶持残疾人情况统计表(附件2);
3.本人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
4.在基地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5.与基地就业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在基地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在基地就业残疾人3个月工资表;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创业基地补贴的残疾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本人创业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领取并填写《合肥市残疾人创业基地补贴申请表》。
2.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复审合格报市残联批准后,由市残联按实核拨补贴资金。
3.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于10月1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10月31日前,市残联将创业基地扶持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在收到市级扶持资金20日内,将市级扶持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一并通过银行拨付给残疾人。
五、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的最大作用。市残联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2.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联系人:夏菊玲,联系电话:4259265、425926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