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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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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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