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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作者:
来自:广西残联
人气:2184
2013-11-20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支撑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建成,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专项补贴等福利制度得到有益探索和实践。由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残疾人普遍生活困难,社会救助水平低,覆盖面窄,参保率低和参保续保困难的问题依然突出,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福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阶段,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迎来新的机遇。为做好我区“十二五”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任务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并适当提高保障水平,残疾人因病、因灾等临时性困难得到及时救济救助,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得到提高。

     ——建立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机制。城镇残疾职工普遍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城乡残疾人居民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优惠扶助,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基本框架。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

     1、巩固发展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成果,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时,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和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和临时救助,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倾斜,重点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对低收入家庭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提高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3、各地应当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在保基本、促提高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城乡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专项救助制度相结合,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4、加强对残疾人各项救助的制度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纳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残疾人因病、因灾等突发性特殊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救助。鼓励各地建立贫困残疾人就医、就学、住房和基本生活等专项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实施范围,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减免建房相关规费;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1、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和帮助非全日制就业及个体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规定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范围。完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等集中安排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2、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用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自付费用仍较大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制定重度残疾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全额代缴具体办法。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普遍开展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残疾人凭证到区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衔接,按政策规定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证残疾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康复治疗的基本需要,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给予免费服药和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依法依规做好工伤保险职业康复工作。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残疾人,进一步制定和落实针对贫困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帮助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参保。落实城乡重度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制度,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确保重度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保应补尽补。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对各类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参保给予缴费补贴,帮助缴费困难的残疾人普遍得到优惠扶持。

     4、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和残疾人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支持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对残疾人参加补充商业保险给予适当支持和帮助。

     (三)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

     1、根据国家的残疾人福利政策,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针对特定残疾人群体的专项社会福利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福利水平。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试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智力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试点,到2015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达到40%以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达到25%以上。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电、水、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水电、煤(天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半收取或免收安装费;鼓励引导电信企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的通信资费,特别给予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资费优惠。研究探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落实残疾人凭证免费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的优惠规定。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给予半价优惠。

     2、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3、依托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实施各类助残慈善项目,共同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爱心助残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检查及总结

     (一)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职责。

     (二)自治区、各市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督查,自治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指标纳入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地按照统一指标项和时限、质量要求,逐级向自治区残联报送统计报表,自治区残联汇总上报中国残联。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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