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广西 /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来宾市残联
人气:2393
2013-11-2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我市各类残疾人约18.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3%,涉及50多万个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涉及面广、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我市属于后发展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社会上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够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我市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救助、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到2015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全市残疾人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面落实和完善有关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障的补贴扶持政策,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装配普及型假肢、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一、二级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扶助。

     (五)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力争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培养、配备基层康复专业指导人员,完善全市康复服务网络和机制。通过组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全面落实有关残疾人康复手术费用减免政策,向贫困残疾人赠送辅助器具和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药品等,不断扩大重点康复工程的覆盖面。努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重点加强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费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脑瘫筛查和聋儿、脑瘫儿出生缺陷残疾的早期干预及后续康复教育工作。重视抓好3~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积极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六)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以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健全市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残疾人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七)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和残疾预防工程,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力度,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健康检查并主动接受干预措施,降低残疾出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完善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病预防,做好补碘、改水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将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范围,提高残疾人参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的覆盖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贫困残疾居民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保险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帮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补助标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适当倾斜,重点照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九)做好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各级政府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福利机构或给予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要积极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经济适用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继续将“扶残安居工程”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至201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和住危房的问题。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十)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到2011年,要建成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并投入使用;到2015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自治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实施特殊教育经费倾斜政策,当地财政部门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各县(市、区)每年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配套建设及师资队伍的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积极发展随班就读,并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中开设特教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确保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提高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入学率。到2010年,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7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90%以上。

     (十一)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各县(市、区)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完善和落实对残疾学生的救助政策。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听取监护人意见,安排就近入学。升入高中(职中)的,免除学费外还给予寄宿生活费补助;升入大学、职高、中专的,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

     (十二)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要制订特教师资建设规划,采取引进、内培、转岗培训等形式,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特教师资队伍。要积极引进特殊教育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要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落实好特殊教育岗位的津贴政策。

     五、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助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2%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社保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在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城(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应有7%以上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将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解决好“零就业”残疾人家庭的就业问题。

     (十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代扣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等规定,完善征收机制,实现应收尽收。依法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扶贫、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等重点工作领域,同时对残疾人个体就业、集中就业需求给予资金扶持。

     (十五)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级劳动服务机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等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各级残联、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制度。制订残疾人就业培训计划,落实经费,分类分批对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工商、税收、经营场地、资金安排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照顾。市、县(市、区)要整合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并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设施等。大力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能培训,积极扶持残疾人青少年、残疾人子女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十六)加大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把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农村扶贫的重点内容,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手工业的多种经营。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并通过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申请无息贷款、动员社会力量捐助等形式,广泛筹集残疾人扶贫资金,深入实施残疾人“温饱工程”项目,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有效扶持。根据有劳动能力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他们的意愿,采取“一帮一”、“众帮一”、“干部包户”、“单位包村”、“技术帮扶”等形式,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脱贫。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通过扶持解决温饱的贫困残疾人,要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要进一步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免费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劳务输出服务。

     六、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十七)丰富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将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纳入文化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权益”。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市图书馆要建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各级残联、文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为残疾人开展文化活动设立专门场所,每四年举办一届市级残疾人文艺汇演,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要通过开展“文化进社区”、“文化进乡村”工作,为社区、村、屯送图书、送文化产品,丰富基层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八)积极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将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规划,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和进行竞技运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体育权益”。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积极建设完善残疾人体育场地设施,在社区、公共体育场馆设立适合残疾人开展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运动器材。市、县(市、区)体育馆(中心)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合理安排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置、器材配备等,为残疾人参与健身和比赛提供条件。积极开展残疾人竞技体育训练和体育比赛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运动员集中训练,每四年举办一届市级残疾人运动会。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培训、选拔、输送、激励机制,落实残疾人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比赛表彰和奖励办法。

     七、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九)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主干道、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现有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主干道、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均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有关项目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对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新建社区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需要。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以免费携带;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作,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等无障碍服务。来宾市政府网站设立“残疾人服务”专栏,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建条件。

     (二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设立残疾人服务场所,推进残疾人服务社区化。依托现有养老机构、实施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安置轻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二十一)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培训、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简化各项审批程序,减免有关费用。“十一五”期末,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和发挥作用,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配供、就业指导、盲人按摩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十二五”期间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要解决好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二)积极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以及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到2010年,市电视台要开设手语节目,广播电台要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各级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宣传媒体要积极制作、刊登(播放)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残联、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道主义进校园活动。残联、民政、教育、文化、科技、司法、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组织实施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扶残助残形式,形成扶残助残的长效机制。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分别明确一名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应听取1~2次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难题。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和落实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四)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2010年起,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确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扶贫、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维权、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残联的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好从事聋哑人手语翻译工作的特教津贴。要积极拓展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筹集渠道,广泛发动慈善机构、慈善家、企业家、企事业单位等捐资捐物。科学安排、公开透明使用各类捐助资金和物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切实发挥各级残疾人组织作用。建立健全以市及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残疾人组织网络。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残疾人工作机构建设,切实理顺工作职能关系,完善管理体制。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解决好市、县(市、区)残联的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要配备专职理事长,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社区、村委残疾人组织建设,全面建立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在逐步建立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设立残疾人活动室的基础上,解决好基层残联办公条件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残疾人就业的办法,配备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根据本地实际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专干)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进一步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的建设,支持各专门协会按照章程开展自主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两级要落实好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等问题。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市残联要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县(市、区)残联要配备有残疾人干部。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实现残疾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十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关工委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女工、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引导和协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要重视发挥志愿者关爱、扶助残疾人的重要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各级残联、民政、团委要加强对志愿者的指导,积极为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创造条件。要大力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建设。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制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残疾人利益的,要充分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从医疗康复、基本生活、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县(市、区)两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十九)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信息理论支持体系。各级残联、民政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和评估工作;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中共来宾市委员会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5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1-20
<<上一条 >>下一条
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20中国盲人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