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重庆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重庆市残联
人气:2344
2013-12-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3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残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扶贫办、市编办、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市有169.4万残疾人,涉及620万家庭人口。重庆直辖以来,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基础薄弱、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五个重庆”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市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农村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实行分户计算;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里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纳入分类重点救助,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救助基础上,对其本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救助金,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租住公租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将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体系之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贫困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政府给予一定补助;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充分保障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督促城镇企业为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由政府按规定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其他残疾人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限额内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寄宿型托养、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市、区县(自治县)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在2015年前,市级要建成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建成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按照《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要求,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其余区县(自治县)要负责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社区(村)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设备。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青壮年残疾人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要以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和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为龙头,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残疾学生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开通远程教学网络,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应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完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提高残疾人受益面;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范管理,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区域间、城乡间平衡发展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同等条件下,在土地使用、物资保障、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全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用水执行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兴办微型企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保护政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优先扶持。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加强扶贫基地建设,优化扶贫基地功能,强化脱贫辐射效应,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着力推进残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加大“一圈”地区对口帮扶渝东南、渝东北地区的残疾人工作力度。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2015年前,市级要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至少要建成1个公办或民办公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依托社区和社会民间机构建设日间照料站,基本建立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县(自治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着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和完善重庆市无障碍相关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等要按照行业无障碍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对残疾人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政府政务公众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机构采用盲文、手语、语音提示、文字提示、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和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收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等提供无障碍服务。全市各级电视台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影视作品要加配字幕,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2012年前,建成市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2015年前,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力争建成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已建成的要对相关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平台。定期举办市残疾人运动会、特奥会和残疾人艺术汇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残疾人体育、文艺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各项比赛;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化下乡、“健康重庆”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加强全市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

     市、区县(自治县)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市、区县(自治县)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社要建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角或残疾人书架。

     (八)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2011年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乡镇(街道)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岗,重点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完善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

     (九)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残疾人提供贴心服务。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标准》,整体推进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残疾人组织,选好配强残联干部,选聘优秀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两翼”区县(自治县)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一圈”区县要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市和区县(自治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应按10%的比例,专项划拨给残联,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并逐年有所增加。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三峡库区、“两翼”区县(自治县)和农村地区倾斜。建立健全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全市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残疾人工作者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残疾人工作岗位实行手语翻译特教津贴。

     (三)突出重点,加强宣传。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培育亮点,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全市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2-09
<<上一条 >>下一条
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20中国盲人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