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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宁夏残联
人气:2975
2013-12-19

 

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保障残疾学生接受各类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拓宽就业渠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

     (二)贫困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各类学校(园、所)接受学前、义务和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儿童);

     (四)当年被各类高等和中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大中专学生;

     (五)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

     二、资助人数

     自治区残联根据全区实际,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并将学前、义务和高中教育阶段资助人数下达各地。大中专学生按照当年实际申报人数经审核后进行资助。

     三、资助时限和标准

     (一)学前阶段:每年每人资助1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每年每人资助400元,每名残疾学生最多可连续资助六年;

     (三)高中阶段:每年每人资助800元,每名残疾学生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四)大中专阶段:按照学历层次和学校类别,实行入学或毕业时一次性资助。

     1、当年被各类高等和中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实行入学时一次性资助: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学历每人资助3000元,中专学历每人资助2000元;

     2、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实行毕业后资助,每人资助3000元;

     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投入资助资金,在自治区资助的基础上,提高资助标准,延长资助时限,扩大资助范围,让更多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受益。

     四、资金来源

     (一)中国残联助学项目资金;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社会募捐资金。

     五、资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资助条件者,由本人或监护人于当年8月底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被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宁夏分院录取的学生,可向本学院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填写《宁夏扶残助学资金申请表》、《宁夏扶残助学登记表》(按照相应的教育阶段填写)。

     (二)提供的材料

     1.学前、义务和高中阶段:

     ——相应教育阶段《宁夏扶残助学资金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证或在校(园)证明;

     ——家庭成员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2.大中专阶段:

     ——大中专阶段《宁夏扶残助学资金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本人当年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自考、函授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三)审核

     县级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宁夏扶残助学统计表》和各教育阶段相应的《宁夏扶残助学登记表》(大中专阶段应同时报送《宁夏扶残助学资金申请表》),于每年9月20日以前报自治区残联审定。

     (四)资助金发放

     自治区残联于每年10月20日以前将资助金拨付各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每年11月20日以前将资助金直接发放给残疾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六、资助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校残疾学生的调查、登记工作,协助同级残联做好资助管理工作。各级残联的教育就业部门具体负责资助对象的登记、审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发放资助资金、统计年报、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扶残助学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后要及时落实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助学资金的,坚决追回资助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二)资助资金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级残联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扶残助学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残联在制定和上报年度资助资金计划时,可在上年度资助资金额度基础上适当增加,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自治区残联将扶残助学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督促落实。

     八、档案管理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扶残助学档案,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县级残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及时将资助信息录入相应的管理软件。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贫困残疾大中专学生资助办法》(宁残联发[200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夏扶残助学登记统计表(含各教育阶段)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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