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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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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新疆残联
人气:2197
2013-12-20

 

新残字〔2010〕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

     住房是民生之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残疾人生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9〕100号)对此都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也作出重要批示。

     近年来,通过实施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各地将项目资金与抗震安居工程、牧民定居工程资金捆绑使用,为95606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将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部分城镇残疾人住进解危解困房和廉租房,实现了“住有所居”的愿望。但是由于自身条件和外界障碍的影响,城乡低收入残疾人成为贫困人口中的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尤其是在住房困难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据自治区残联和抗震安居办统计,目前仍有110293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在危旧房之中,相当一部分城镇低收入残疾人住房条件非常困难。

     为了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了《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和当地实际,认真加以贯彻执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深刻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自治区实施“富民安居”、“富民兴牧”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作为重点对象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二、政府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改善民生的应有之意。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为契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要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出具体安排,充分体现“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实现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跨越式发展。

     三、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将城乡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制度和特惠政策,细化和落实优惠措施,在实施政府和各部门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在房源地点、楼层分布、户型结构、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在实施农村“富民安居”和“富民兴牧”等工程时,要把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重点对象,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对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对无障碍设施一并予以设计和施工,做到统一规划、区别对待、同步实施、统一验收。

     附件: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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