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残〔2013〕68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乌党财纪字〔2013〕4号)精神,现对我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寄宿制托养资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
城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费每人每月由167元提高到200元;农村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费每人每月由83元提高到100元。
二、残疾人寄宿制托养的资助标准
(一)城市寄宿制托养人员市区资助标准每人每年由4000元提高到9000元(其中:市级补助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5000元,区县补助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4000元)。残疾人家庭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区(县)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农村寄宿制托养人员市区资助标准每人每年由1000元提高到4500元(其中:市级补助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3000元,区县补助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500元)。残疾人家庭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区(县)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上述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四、调整后的资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原《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和寄宿制托养资助标准的通知》(乌残〔2013〕41号)废止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