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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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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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