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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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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三、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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