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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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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西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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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晋残联〔2014〕5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进一步贯彻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山西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管理机构、管辖权限、用人单位的安置比例、工作开展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这些规定确立了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要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标考核机制和工作监督、检查、奖惩机制,抓好工作落实。要逐步实施由组织部牵头,残联、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与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执法检查制度,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省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和工作督导。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都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残联部门应根据招聘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工作人员招录工作做出具体规划与安排,明确有关单位应招录残疾人工作人员的人数与时间要求,并认真落实,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和录用残疾人工作人员目标的实现。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创造条件招聘残疾人。对于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的事业单位,如确有条件提供岗位而不按规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不准其进行招聘工作。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

     三、推进其他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同工同酬,保障其合法权益。   

     (八)完善劳务派遣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以企业在编人员和外派人员的总数作为其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其劳务派遣工中残疾职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九)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加大地税、工商代征、财政代扣工作力度,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和法律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各级评选各类先进单位,应首先通过残联部门了解参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并由残联部门在评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基础。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各级人社、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贴。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院)、特殊教育学校(院)、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和企业为载体,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十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为残疾人有效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要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十三)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特点,在不降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鉴定专场、改善鉴定环境和条件、提供良好鉴定服务等方式,方便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力度,以征收促就业,提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率。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其许可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医保机构要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的参保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对残疾职工同工不同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以及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十六)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八)全面掌握公务员招录中残疾人报考、录用情况等详细资料,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残联部门使用。   

     (十九)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十)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十一)各地要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审批程序合规,支出范围合理,使用结果有效”的原则,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支出渠道,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强化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沟通协调财政、人社、地税、国税、人行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使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困难群体普遍得到就业援助。  

     (二十三)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协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公务员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4月9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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