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南京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发放办法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和江苏省残联、财政厅、民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苏残发〔2010〕92号、苏财社〔2010〕286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市定重残补贴金标准为: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重残补贴金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
三、审核审批发放
1、残疾人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附件1),并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
2、街道(镇)残联、民政分别根据残疾人证和低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附件1)进行审核。
3、区(县)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低保等信息管理系统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附件1)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同级民政部门。
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残联每年2月份前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4、重残补贴金由各级残联负责按月发放,残联可自行组织或集中打卡发放。
四、资金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的责任主体,同级财政应负责筹措落实重残补贴金经费。
省财政对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的经济薄弱区(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残联于每年的6—7月份,根据经济薄弱县(市、区)当年3月填报的《重残补贴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2)、《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等有关材料下拨省补经费。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做好重残补贴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帮助、扶持、关爱。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南京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将建立工作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于每年3—5月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予以通报。
(二)密切配合,确保重残补贴金制度落到实处。开展重残补贴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残联负责重残补贴金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财政负责筹措落实重残补贴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提供,协助残联确认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
(三)规范运作,实现重残补贴金工作的有效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重残补贴金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2月前,各区(县)残联、财政要认真核准本地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并及时填写《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残联。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重残补贴金审批表
2、重残补贴金发放名单汇总表
3、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