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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操作细则

作者:
来自:徐州市残联
人气:2465
2016-09-20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确保特殊惠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残联、市财政联合制定《徐州市市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民政局

2015年2月15日


《徐州市市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操作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0〕12号)和《市政府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徐政发〔201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原则

     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地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二、救助对象

     本市市区户籍,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员和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

     (一)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

     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且登记为肢体、智力、视力、精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

     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肢体、智力、视力、精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员

     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需要长期(原则上半年以上)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

     (四)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

     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它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退休年龄。

     三、救助标准

     1、对纳入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对符合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条件的,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3、对符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条件之一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救助金。

     4、对同时满足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中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残疾人不再享受生活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审批程序

      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残疾人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其委托人于每月10日前,向申请人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在社区(村)工作人员配合下,对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当将申请人个人(或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拟审批意见、拟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常住村(社区)设置的公开栏进行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区残联。

     区残联部门对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拟批准的,通知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常住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有异议的,区残联会同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于户口迁入人员,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向迁入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申报,符合条件的,按迁入地标准重新核算救助金,办理发放等有关手续。

     对申请困难生活救助对象的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徐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徐州市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基础项目及个人或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镇(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三)救助金发放

     救助工作按季度审批,从次季度按申报当月计发救助金。救助金发放应遵循“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残联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困难残疾人提供的账户。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审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从取消之日的次月停发救助金。

     五、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间的及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资金管理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应当由各区残联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市财政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的支出,给予“以奖代补”。

     七、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残联部门负责核定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发放名单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审计、财政、残联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将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第三方评估检查范围。残联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对救助信息比对和数据联动和统计工作。各区残联每半年将救助对象发放数据统计汇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逐级上报上级残联、财政部门。

     各县(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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