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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无锡市残联
人气:2361
2016-09-20


各市(县)区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拓展盲人就业渠道,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卫生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15日


 无锡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拓展盲人就业渠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市范围内以盲人保健按摩服务为主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独立开设的由盲人从事保健按摩的场所(指按摩院、所等,不包括经市卫生局批准领取行医执照的推拿诊所)。

     第三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以解决无锡市户籍盲人就业为主要目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市残联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残联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开业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盲人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第三章  开业及从业条件

     第五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应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拟办按摩场所所在的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核批准,发给《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开业许可证》),持《开业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江苏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并凭《开业许可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社区内从事非营利性经营的须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能开展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取得《开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除少量管理人员外,持有从业资格证的按摩人员,必须100%是盲人,其中本地户籍盲人不低于70%;

     (二)有固定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附设在街道以上社区服务中心内的场所面积大于40平方米,可申领《开业许可证》;

     (三)申办工商个体执照营业者,必须是无锡市户籍盲人,持有残疾人就业登记证,具备中级以上盲人保健按摩师资格,其亲属愿意承担其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营业场所地址应选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

     (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其建筑物的消防、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安全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室外应设有无障碍设施,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

     第八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完善的卫生消毒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并获得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合格证》。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应标有“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第四章  开业、从业资格证审批

     第十条  取得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开业许可证》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报《开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拟聘用盲人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

     (四)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人代表任命书;个体营业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残疾人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证明、个人材料及担保书;

     (五)营业场地的使用协议意向书和所在区残联开具的场地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开业资格的结果,书面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审核合格具备开业资格的,颁发《开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发给批复情况通知书,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  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才可申领《无锡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盲人学校颁发的按摩专业毕(结)业证书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职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经市主管部门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四)外来盲人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外出就业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前教育证》、计划生育部门开出的计划生育证、《暂住证》。

     第十三条  盲人按摩人员须经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所在地派出所确认身份后,由经营单位统一制发上岗证。上岗证须注明从业人员姓名、籍贯、服务处所、编号、贴本人照片,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管理人员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依法开展营业活动;

     (二)加强安全、防火、卫生及财物等管理;

     (三)保证盲人按摩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含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保险);

     (四)对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严禁各类服务人员向顾客索取小费;

     (五)礼貌待客,不得故意拖延服务时间,不得向顾客索取不合理报酬;

     (六)严禁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色情活动;

     (七)服务和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八)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咨询等诊疗活动;

     (九)不得出现“主治-疾病”、“使用于-疾病”、“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等疗效宣传的字样;

     (十)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向顾额提供按摩服务。

     第十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必须将《开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公共场所卫生合格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盲人按摩师的照片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应公布上墙。

     第十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不得出租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变更场所名称、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或场所分立、合并、歇业、停业、转业的须报市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章  年  审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对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实行年审,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开业许可证》后通知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年审合格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条  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名表一式三份;

     (二)《开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全体从业人员工资表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场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

     (三)没有固定场所或营业地址与《营业执照》、《开业许可证》地址不相符;

     (四)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不完备;

     (五)发现色情服务活动;

     (六)场所违反规定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

     (七)出租、出借或转让《开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八)没有按规定收费,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恶性竞争;

     (九)歧视盲人按摩师或有意压低盲人按摩师的劳动所得。

     (十)开展与诊断和治疗疾病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份,过期不予年审。年审合格者,主管部门在《开业许可证》上加盖合格专用章。


     第七章  监督及惩处

     第二十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市工商、民政、物价、公安、卫生、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营利性企业不得登记为非营利性企业,违者由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色情服务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开业许可证》年审等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的执法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盲人按摩场所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处罚情况应及时相互通报。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批准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凭领取的《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证件,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税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盲人就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积极鼓励、扶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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