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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

作者:
来自:安徽省蚌埠市残联
人气:1860
2016-11-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办发〔201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贫困老年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第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市区每人每月发放80元生活补助金,三县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一)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四)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应填写《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所属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各级审核中,凡不符合条件的,都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第六条  贫困老年残疾人救助工作实行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各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备案。

     第七条 市区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和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本级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需配套资金由市本级承担。三县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县级政府负责筹集解决。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足额及时到位,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及各县(区)财政要将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发放项目所需经费及时纳入预算。

     第九条 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实行一年一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自申请批准的当月起开始计发。享受生活补助金的贫困老年残疾人迁移外地、死亡以及其它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条  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的实施。各县(区)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放对象的认定、管理和实施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贫困老年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承担贫困老年残疾人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区)残联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对申请人的情况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从事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发放手续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老年残疾人补助金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所属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录入:伊然 添加: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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