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发〔2016〕1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 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坚持普惠与特惠、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六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章 基本生活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由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人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30%增发保障金。
第五条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
第六条 城镇居民保障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原则上年度完成贫因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不低于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的20%。
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应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区残联帮助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帮助改造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总数的10%。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气、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
贫困残疾低保户使用有线电视费用,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对听力残疾人的手机短信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贫困残疾人生活用电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乘坐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
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第三章 基本医疗康复
第九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需要经县(区)残联同意并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的,其评定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全部或部分代缴;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绿色通道”等方便残疾人的医疗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对全部由民政部门代缴参保(合)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
第十二条 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符合省级民生工程条件的,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并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经申请认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
第十七条 承担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具体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并支持其完成学业。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
第五章 养 老
第十九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二十条 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享受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政策。
第六章 就业扶贫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依法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安排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到2020年,市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区残联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市、县区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补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可从其中拿出一定比例,面向社会招用一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专业医护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儿童康复技师,定向充实到基层一线。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
积极为有就业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新增公共文化项目在聘用管理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贫困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范围。
第三十条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
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开发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和统一验收。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分类施策,确保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贫困残疾人收入,确保贫困残疾人年收益不低于当地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0%。
市政府将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章 社会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残疾人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健全志愿助残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残工委要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建设进程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行年度通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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