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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明在全国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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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吕世明在全国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16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尽快提高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有效运转作出了顶层设计,指明了社会组织工作的宏观方向。为此,全国残联系统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挥培育、孵化、引导、规范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应有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助残资源,形成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合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残联系统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谈几点想法。

     一、以中央精神为指针,以残联章程为依据,充分认识残联系统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工作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出席有关会议、活动。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30周年,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亲切会见全国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代表时即席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份内的责任,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各级残联要发扬优良传统,切实履行职责,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团结带领残疾人继续开创工作新局面”。俞正声同志在出席基金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时讲话指出:“进一步做好保障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各项工作,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张高丽同志在中国残联“六代会上”的祝词中指出,“ 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友爱、互助、融合、共享的理念,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生活工作学习提供服务”。王勇同志在国务院残工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迈上新台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参与,激活市场活力;搞好典型宣传,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强残联建设,发挥残联作用”。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

     中国残联作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联章程》规定,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履行“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等重要任务。回顾历史,助残社会组织与中国残疾人事业更是颇有渊源,一起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一起高举人道主义的大旗,一起唤醒残疾人的自发自觉自主意识,一起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一起成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残联章程、职能定位、事业传承、现实需求和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决定了残联系统在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责任。因此,各级残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理解、包容同生共源、共同成长的助残社会组织,扶持、帮助他们成长与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到助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和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精神和中国残联部署进一步促进助残社会组织良性发展。

     二、以工作实践为基础,以示范经验为引领,总结交流各地残联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经验做法

     助残社会组织作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利益的代表者之一,是残疾人表达诉求与愿望的重要载体,是满足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重要有生力量,对于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同步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中国残疾人事业一起成长的助残社会组织,一直得到中国残联的关注与支持;为基层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助残社会组织,也一直得到各级残联的重视与支持。各级残联在工作实践中创造出许多可资借鉴、初具成效的有益经验。

     (一)中国残联在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方面的探索和部署。

     中国残联历来重视社会治理工作,支持和推动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张海迪主席在“六代会”报告中指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推动残疾人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服务”。近日,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鲁勇在全国残联理事长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激发社会的助残活力、市场的助残活力。要把激发残疾人和助残社会组织活力的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努力放大政府资源的社会带动效应,促进相关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努力激活社会组织的助残活力,构建起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能够得到有效监管的助残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拓展社会志愿助残、公益助残等内容”。鲁勇理事长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专访时指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是一种工作思路、运作方式和资源整合方式的变化,推广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有助于实现政府、残联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优势互补。残联组织要以此为契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努力放大政策效应,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品质,让全社会了解残疾人服务需求,以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按照中央精神和中国残联领导指示,中国残联进一步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纳入大局、统一部署。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八个服务领域都包含相应的残疾人服务内容,同时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专章,明确了重点任务、基本标准和保障工程,体现了残疾人服务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中国残联向国务院专项请示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先行先试,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着重明确“残疾人服务”为政府购买的七大项公共服务之一。积极参与民政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意见征求工作,代表残疾人及助残社会组织提出需求与愿望。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96号文件,2014年4月与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下发《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试点任务、工作要求以及项目目录等。

     二是分类指导、开展试点。指导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完成社团登记,探索法人治理模式。中国残联给予各专门协会大力支持,重点指导各专门协会规范运作,从各方面给予经费支持,努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工作规则、法人治理规范等工作制度,成立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完善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工作项目和财务管理机制,努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2013年启动6个省及18个市和市辖区的社会治理试点工作。2014年,将助残社会组织工作融入中国残联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制作《助残社会组织统计台账》开展基础数据调研、统计,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是加强研究,密切联系。1999年下发《关于了解残疾人群众组织情况的通知》,2007年下发《关于收集残疾人社会组织有关情况的通知》,对助残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和情况收集。2012年向全国下发《关于开展残疾人社会组织调查的通知》,联合清华大学开展“中国残疾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究”,回收问卷8021份,形成近5万字的《残疾人社会组织调研报告》。自2009年以来,每年都与助残社会组织召开联谊会;自2006年以来,连续8年参加五届福建“同人论坛”。2011年4月举办“残联组织社会管理与服务研讨会”,研究残联组织在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具体思路、有效举措,探索如何推动助残社会组织和民办服务机构在残疾人事业中切实发挥作用。2014年参加京津冀三地专门协会峰会。与民政部、高校专家通过讲课、课题研究等形式,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

     (二)地方残联在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各地残联根据中央关于推进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总体精神,按照中国残联有关加强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整体部署,联系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创造了不少有益经验。

     北京市残联等充分发挥枢纽作用,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和扶持助残社会组织。经北京市编办批准,市残联成立社会工作部(5个公务员编制)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20个事业编制),逐步建立起先认定、再评估、最后扶持的管理体系,先后投入2500多万元(2014年投入1300多万元)购买服务项目,并逐步建立项目申报、专家审核、第三方评估等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党的建设,成立北京市残联社会组织党工委和联合党总支,在贯彻党的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残联等积极将其纳入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残联的主导、示范作用。作为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上海市残联与民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残联紧紧围绕残疾人个人和家庭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开发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初步形成了“残联主导推进、社会协同运作、多元模式并行、服务项目互补”的工作格局和“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实施、项目独立运作、专家全程指导、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助残服务新模式。2014年,全市各区县残联购买社会力量助残服务项目达94项,并在嘉定区建立“上海市助残社会化实验基地”。

     湖北省残联搭建培育平台,成立湖北省残疾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目前引进入驻30多家,占总入驻组织三分之一。湖北省、黑龙江省残联借助合作项目的优势,学习合作方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从2014年开始,两省借“长江新里程(第三期)——关爱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的契机,以“全程陪伴”(即由专业工作人员帮助助残社会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评估、总结等,陪伴助残社会组织一起成长)为方式,培育、引导、支持助残社会组织。

     广东省残联通过行业协会(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开展助残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广东省残联于2011年4月注册了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由从事残疾人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2012年和2013年,仅省级残联通过财政预算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助残服务经费总额达729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珠三角地区7个地级市残联购买社会组织的助残服务总额达8000多万元。

     陕西省残联与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按照“鼓励扶持、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坚持同等对待、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民办、公办民营和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明确登记注册,实施项目支撑,落实人员待遇,享受税费优惠,支持民间投资,鼓励社会捐赠,实现资源共享。

     成都市、东莞市等组建事业单位加强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成都市编办批复成立市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全市助残社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服务;为有意向成立的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服务;受市残联委托,依法对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东莞市残联成立正科级事业单位东莞市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推动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市财政提供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实施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项目给予康复补助。

     苏州市残联、铜陵市残联积极争取政府政策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园、孵化基地和社会组织培育中心,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扶持。苏州市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成一年间,全市助残社会组织(含备案组织)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59家,达到381家。铜陵市目前已有6家助残社会组织在其中接受培育孵化,全市为残疾人提供直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已达76个,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15.6%。

     三、以顶层设计创新机制为核心,以引导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为支撑,进一步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

     残联系统的助残社会组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看,助残社会组织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助残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广大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各级残联进一步支持、专门协会组织进一步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助残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来适应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残疾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残联组织与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互动的发展、包容的发展、融合的发展。各级残联要深刻认识到联合所有助残力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努力把握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到残联与助残社会组织的合作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残联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还有很多完善的空间。要领会贯彻中央精神和中国残联领导讲话精髓,积极探索发展模式,有效把握发展方向,以真心实意的姿态和情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助残社会组织更好发展。各项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实效性。

     (一)彰显残联组织体制优势,建立顶层设计创新机制。

     切实做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工作规划,积极统筹各类资源,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残联推动、社会互动”的助残社会组织综合发展机制,依法推进、依法管理、依法支持。协调各级政府将助残社会组织放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大局的优先位置加以考虑,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政策制定、资金扶持、场地提供、税收减免、人员培训、能力建设、项目指导等方式,借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财政补贴、项目补贴、贴息等途径,促进助残社会组织茁壮成长。同时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在税费、场地、项目、资金、人才培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同行业、同领域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协调同行业、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助残社会组织实现同等待遇。

     贯彻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即将下发的同步小康文件中,对此加以体现。探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并帮助助残社会组织积极申报助残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其引导、示范和标杆作用。重点培育新成立的、最基层的、特殊病残人群和细分需求的助残社会组织。

     积极发挥残联作为人民团体的政治引领作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作用和扎根残疾人群体的天然感情优势,引导助残社会力量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利用其资源和技术优势,发展壮大为本领域的资源中心和示范工程,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种支持,提升行业整体水准。要利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积极打造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残联系统在争取政策、理论研究、资源获取方面拥有体制优势,要与助残社会组织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

     要将助残社会组织工作与残联重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到“基础管理建设年”工作、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及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之中统一推进。一方面将基础管理、需求调查和“强基育人”的理念传输到助残社会组织中,另一方面要将有关统计数据与助残社会组织实现资源共享。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掌握助残社会组织基础数据、基本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尤其要着力突出助残社会组织在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优秀典型。要着重围绕助残社会组织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促进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助残社会组织及相关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表彰奖励活动。

     (二)发挥专门协会示范引领作用,探索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残联领导历来关心、重视专门协会。邓朴方名誉主席对专门协会怀有深厚的感情,一直以来倾心关注、亲切关怀专门协会从诞生、发展到社团登记的各个阶段,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战略决策,要求各专门协会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利维护者”。张海迪主席多次出席专门协会活动,听取协会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作出指示。鲁勇理事长要求专门协会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处理好搭建桥梁与直接服务的关系、处理好抓服务与办实体的关系),研究好“四项专题”(搭建桥梁、规范运作、贴近需求、重在服务),做好“五件工作”(抓典型带动、抓人才培养、抓依法维权、抓工作指导、抓残疾预防)。这些都是今后做好专门协会工作、推动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融合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各级残联要重视、支持专门协会工作,指导各专门协会充分发挥主体优势、密切联系残疾人优势和社团法人优势,融入残疾人事业大局,找准定位、探索创新,努力发展壮大,成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领域的领头羊,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积极示范。要进一步探索法人治理模式,加快建立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结构,配合残联加强与助残社会组织融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为残疾人提供社会市场化、专业类别化、精细精准化、量体裁衣式的服务。要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积极提出建议,探索合作方式,积累互助经验,成为残联与助残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工作水平服务能力。

     各级残联要帮助助残社会组织认清自身性质和定位,督促助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人才培育、人才引进、智力支持和落实人才待遇的扶持力度,注重各类人才尤其是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社会活动人才的培养,推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服务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的员工队伍。要规范内部人事、财务、档案等制度建设,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我服务能力。严格遵循民政部门评估标准和年审制度,确保评估达标、年审合格。

     积极倡导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服务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建立组织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法律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内部公开透明、外部多方监管的良好运行机制。要推进助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廉洁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提升助残社会组织公信力。人无信不立,社会组织如果不加强诚信建设,必将被服务对象抛弃,必将被社会发展淘汰。国务院2014年6月份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增强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提供贴心服务,才能赢得广大残疾人及亲友的信任与依赖,才能在社会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逐步发展壮大。各级各类助残社会组织要围绕建立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结构,将诚信建设纳入章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重大活动、财务收支等情况公开透明;有效履行服务承诺,尽职尽责、全心全力做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有效服务,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密切与残联和专门协会的联系,切实了解残疾人诉求与愿望,真正接地气、知实情,不负社会组织的职能和残疾人的期盼。

     要重点引导助残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积极参政议政,合理表达需求,立足本职结合实情,参与相关政府决策和残疾人事务,探索建立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融入公共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由于现在残联组织掌握的资源还是相对有限,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基础相对薄弱,但是我们的决心、情感和姿态都是积极的、努力的、正面的,希望我们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形成共识、求同存异、探索合作共赢之道。

     说到这里,还有一点希望各级残联特别关注。各级残联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也要有政治敏锐性。当前,境外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极力把人民内部矛盾引向对抗性矛盾,把群众的利益诉求转变为政治问题,我们必须严加防范。各级残联要了解掌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特别是对别有用心的外部势力有所了解,不能对残疾人事业领域内发生的一些情况茫然不知。不能扮演事后诸葛亮和临场救火队员的角色,还应该对事态的发展有预期预案,意识前置、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凡事一切从源头做起。要完善预警和应急应对机制,对一些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的问题时有预判,赢得主动性。具体来说,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所有的扶持措施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要加快建立针对助残社会组织的舆情应急应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处理复杂问题。

     四、对《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征求意见

     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将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两部门的职责内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规范发展和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等提出一些有力的、有创新性的举措。比如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在成立时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适当降低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各类助残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民政、残联系统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积极打造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逐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对助残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助残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该指导意见将在向各级民政、残联及助残社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本次会议也是一次重要的征求意见过程。希望各级残联认真研讨该指导意见,切实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同志们,伴随残疾人事业发展应运而生的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广阔、发展愿景美好。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助残社会组织已经迎来战略机遇期、快速成长期和可持续发展期。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残联组织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需要进一步自我完善和提高,助残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还需要政府、残联、社会组织自身不断地努力。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提出了目标。希望各级残联认真贯彻中央精神,落实中国残联部署,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残联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合力,促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目标的实现。


录入:伊然 添加: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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