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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人气:3832
2019-01-03


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党的十九大要求“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为章程修改提供了根本遵循。

     自1988年3月,中国残联一代会产生了中国残联章程以来,历经5次修订完善,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更好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积极推进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代会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残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需要立足新时代、落实新要求、践行新理念、吸纳新经验,对章程进行适当修改,为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保障。

     二、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新部署新要求、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国残联改革方案》要求,围绕“强三性、去四化”目标,总结经验,着眼长远,保持稳定性,适应新时代,更好地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三、修改工作基本过程

     根据总体安排,中国残联组联部于2017年6月着手启动中国残联章程修改工作。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部署新要求,就相关重要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章程修改工作方案,明确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时间进度,章程修改工作全面启动。

     从2017年7月开始,分别在地方召开5次专题会议、开展3次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中国残联和地方各专门协会、省级残联负责同志、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基层残疾人代表、助残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对章程修改的意见建议。同时下发通知,广泛征求各省级残联对章程修改意见。2018年7月,中国残联在汇总整理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至9月初,四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目前章程修正案(草案)。

     四、修改内容

     本着保持稳定性、适应新时代的原则,目前章程修正案(草案)共修改18处,其中删除4处,增加14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据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和宪法修改内容,参照其他群团组织章程修改,增加了关于残联政治性的表述,主要体现在章程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条、第五条,即增加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等内容。

     (二)依据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复的《中国残联改革方案》,增加了关于残联定性的表述,体现在章程修正案(草案)的第十一条,增加了“加强党的建设,深化自身改革,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内容。

     (三)根据残联工作的新发展及一些成熟的制度实践,增加了关于残联工作内容和各级残联与所设专门协会关系的表述,分别体现在章程修正案(草案)的第七条、第二十条,增加了“托养、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将“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改为“领导所设专门协会”。

     (四)根据经济社会新发展,为更好扩大基层残联组织覆盖面,完善了基层组织设置的表述,体现在章程修正案(草案)的第二十二条,将原表述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录入:伊然 添加: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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