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第三编 各专门协会文件 /关于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人气:3627
2019-01-07


关于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通过的各专门协会章程,为保证和规范专门协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顺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各专门协会章程作出相应修改,使之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专门协会工作。为此,2017年6月,各专门协会章程与中国残联章程同时启动了修改工作。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充分吸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预审修改意见和中国残联章程的修正内容,形成了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专门协会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一)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和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强化社会治理的新要求。五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等都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新的部署。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加强社会建设、强化社会治理提出了系列新要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等具体政策文件,为专门协会章程修改提供了新的遵循。按照党的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和加强社会建设、强化社会治理的新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各专门协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有利于促进专门协会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专门协会章程修改是历次中国残联代表大会各类别代表会议的惯例。历次中国残联代表大会各类别代表会议都对专门协会章程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1988年3月,中国残联第一次代表大会各类别代表会议分别产生了中国盲人协会章程、中国聋人协会章程和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1993年10月,二代会各类别代表会议产生了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会章程和中国精神残疾人亲友会章程;1998年10月,三代会各类别代表会议把专门协会宗旨写入专门协会章程总则、增加协会委员会等内容;2003年9月,四代会各类别代表会议专门协会章程修改中明确了专门协会委员会职权、增设名誉主席和秘书处、将“智力残疾人亲友会”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会”更名为“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2008年9月,五代会各类别代表会议依据社团法人章程格式对专门协会章程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作了较大修改,职能定位为“代表、服务、维权”,建立了社团法人章程专门协会的组织框架;2013年9月,六代会各类别代表会议对专门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等进行了修改,突出了“社会团体”定位,进一步规范了财务管理,为保证和规范社团法人的专门协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专门协会工作探索新经验需要及时吸纳到各协会章程中。五年来,各专门协会努力探索法人治理模式,积极推动转型升级,取得的经验和探索的模式非常宝贵,有必要及时吸纳到新修正的章程中,以推动各协会更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新要求、中央党的群团改革精神和中国残联改革方案部署,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强三性、去四化”目标,及时总结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宝贵经验,更好发挥残联和专门协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落实国家加强社团建设相关精神的原则;二是坚持围绕残联整体工作部署和中国残联章程修改要求的原则;三是坚持稳步推进、适当调整,“把广大残疾人有普遍要求且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内容写入章程”的原则。

     三、专门协会章程修改的简要过程和意见建议汇总

     (一)关于专门协会章程修改的简要过程。按照中国残联的统一部署,专门协会章程修改从2017年6月开始正式启动,各专门协会就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通过召开全委会、业务会议或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分别于2017年年底和2018年上半年分两轮征询本协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建议;借助2017年9月全国省级专门协会主席和助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2017年底组联工作会议,以及2018年前三次专门协会季度会议等契机,广泛征求全国残联系统、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并报中国残联党组审议和民政部主管部门预审;在吸纳党组意见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意见后,同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章程(修正案)(草案)。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第一章第三条增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加“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将第二章第七条的“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2.为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的党建工作,传导正确的价值观,将第一章第三条将社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修改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加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为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组织建设,体现本类别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在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三)主席、副主席为盲人(注:盲协、聋协、肢协须为本类别残疾人,智协和精协主席、副主席为亲属,副主席视情况也可为专家),秘书长可为盲人,也可为热爱残疾人事业、愿意为盲人奉献爱心的亲友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注:以盲协为例)

     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调整为“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4.为提升专门协会社会公信力,在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同时接受中国残联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的第三方独立评估和监督”。

     5.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对其他有关提法和文字进行了规范。

     6.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共修改54处,其中删除内容30处,增加内容共有24处。


录入:伊然 添加:2019-01-07
<<上一条 >>下一条
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20中国盲人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