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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 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残联
人气:4560
2019-02-12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关于建立我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


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保障全省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6周岁残疾儿童,包括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孤残儿童。

     (二)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7—18周岁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二、服务项目

     (一)基本康复训练

     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提供康复机构基本康复训练。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人工耳蜗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四)肢体矫治手术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

     (五)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提供集中养育康复服务。

     三、补贴条件

     (一)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

     1.补贴年龄为0—6周岁。对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可放宽至8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落后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

     3.有相应适应指征,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并有康复意愿。

     (二)人工耳蜗手术

     1.补贴年龄为1—6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听力残疾或多重残疾第二代残疾人证。

     3.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4.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手术风险和术后效果有正确认识,能够配合并保证受助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

     (三)肢体矫治手术

     1.补贴年龄为0—6周岁,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可放宽至16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第二代残疾人证。

     3.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四)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1.补贴年龄为7—18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家庭需提供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证明。

     3.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并有康复意愿。

     四、补贴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含多重残疾)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

     助听器:每人免费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佩戴),验配费补贴1200元,一次性家长培训费150元;助视器:每例补贴1000元;假肢:每例补贴10000元;矫形器:每例补贴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每人补贴最高2500元。在补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三)人工耳蜗手术

     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

     (四)肢体矫治手术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60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术后矫形器参照辅助器具中矫形器适配补贴标准执行。

     (五)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7—18周岁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可以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康复期间,其养育费参照机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予以补助,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等其他与儿童相关的福利。

     五、审核、服务程序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其中0—6周岁及符合放宽年龄限制条件残疾儿童的《申请表》报县(市、区)残联;纳入“添翼计划”的7—18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申请表》报县(市、区)民政局。

     各类民政福利机构0—6周岁孤残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残联。

     (三)复审。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对上报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相关证明由县(市、区)分别录入“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子系统”。《申请表》一份由复审部门存档,另一份由乡镇(街道)带回并交申请人。

     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三级以上机构医学诊断证明重点审核。对实施“添翼计划”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组织康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筛查,同时要与选定家庭及其所在村(居)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四)服务。残疾儿童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

     (五)补贴。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费用,由监护人凭服务记录和票据,报负责审核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的原则予以补贴。“添翼计划”项目经费按照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的目标任务数核定下拨。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可凭低保证、困难救助证等有效证件,向定点机构申请采取先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后支付相关费用的办法。

     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定点机构

     基本康复训练由省、市残联根据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评估具备资格并对外公布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和省定点机构组织实施。儿童助听器验配与矫形器适配服务由省残联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等有医疗行为的项目服务机构须具有医疗执业资质。“添翼计划”项目由具备集中养育和康复服务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实施,由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康复服务能力不足的市、县(市、区),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省内其他地区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

     各类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申请先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后支付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七、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年度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计划,落实资金预算,确保康复服务顺利实施。省财政根据对象数量、地方财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添翼计划”项目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实施的养育康复人数予以资助,资金下达到承担任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特别是加强残疾筛查工作,做到发现一例、服务一例。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认真完成各类档案数据的信息录入,实现动态管理。

     (二)优化服务,加强监督

     各地要加大对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康复质量和服务水平;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以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三)统一信息,动态管理

     本办法规定各项目档案资料、统计报表及康复服务和质量评估等具体实施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管理系统”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子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四)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制度及其重要意义,挖掘报道典型事例,让全社会更多了解、关心、帮助残疾儿童。

     九、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发布后,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0〕30号)、《关于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1〕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2.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记录表


录入:伊然 添加: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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