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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盲人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
来自:中国盲人协会
人气:6188
2019-05-06


       第一条  印章是中国盲人协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本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确保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发票章、财务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1、公章、法人私章、发票章由本协会秘书长保管,任何部门和人员在启用印章前,均需经过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

       2、公章用于协会签订各类对外合同、公文通知等,盖章前须先向本协会秘书长进行申请,经过同意后方可盖章。

       3、法人私章主要用于签订各类对外合同,以及需要负责人签字的相关文件。

       4、财务章由中国残联计财部负责保管,主要用于本协会的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上使用。

       第四条  本协会印章的废止、更换以及遗失等问题均交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批示处理。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印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条  严禁将印章独立带离本协会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相关印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社会组织年检等事务,需在协会加盖公章和法人私章后提交。

       第七条  协会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印章出差的,须经主席团会议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八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视情节共同负责。

       第九条  协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协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利益之行为。

       第十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协会造成损失的,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3年7 月1 日起执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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