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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盲人协会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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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盲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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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社团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加强社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社团经济实力,促进盲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盲协是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会计工作遵守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中国残联计财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  中国盲协是促进盲人事业发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对协会的财务活动进行预算计划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1.作好年度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公益募捐,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2.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4.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在协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各方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促进协会事业的开拓和发展。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捐赠收入

       2.政府、残联资助收入

       3.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中国盲协财务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协会所有收入必需及时入账,由中国残联计财部统一管理,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对非法占有、使用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协会接受限定性捐赠,必须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明确接受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协会在收到实物捐赠时,应指定专人分门别类填写接收清单,办理入库手续,并交由中国残联计财部登记相关账目。实物计价按下列方法进行:捐赠方提供有效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效凭证的,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作为实际价值。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协会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它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协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委员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差旅费、邮电费,修理费等。

       筹资费用主要包括协会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记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其他支出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三项费用中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费用报销凭证必须注明日期及用途,后附原始发票内容要齐全,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协会负责人签名,经法人审批签字后中国残联计财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协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按照《关于中国盲人协会办公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协会办公室拟定后报法人批准。

       第十二条  发生的会议、培训、差旅等费用,参照中国残联的相关规定执行。捐赠方在协议中有明确条款书面规定的,相关费用支出标准按协议规定执行。

       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参照中国残联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如捐赠方指定供货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取得捐赠方提供的正式确认函。

       第十三条  原则上协会每年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总收入的10%。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收入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经中国残联同意,报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协会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协会银行账户变更及撤销均应报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要求进行账户年检。

       第十六条  协会的银行账户只办理社团的资金收支等结算业务。不属于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借协会银行账户。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八条  协会应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实物实施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中国残联计财部进行固定资产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对确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专管员鉴定,报法人批准后可作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涉及到由协会法人审核批准的条款,如法人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履行的,应报中国残联同意后,正式书面委托协会其他领导人代为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主管协会的财务管理,中国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民政部指定的中介机构对中国盲人协会社团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盲人协会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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