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履行本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委员会的约束,依据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设立,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第四条 委员会召开前,由本协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本协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七条 在委员会召开之前,委员可向委员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5委员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委员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一半(不含)以上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会议议程中规定的议题。
第九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聘请;
3、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4、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6、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7、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9、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0、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11、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2、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委员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须密切联系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的需求和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委员的退会及除名
第十五条 自愿退会,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六条 如果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不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委员资格即终止。
第十七条 触犯本协会会员条例而被除名的,其委员资格同时被终止。
第十八条 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辞职,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协会规章被委员会罢免时其资格随之终止,并由委员会重新选聘;其它委员辞职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由本协会主席办公会议重新选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盲人协会负责解释,委员会拥有修订权。
中国盲人协会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