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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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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盲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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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统一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国盲人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代表盲人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特殊需求,推动盲人工作,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维护盲人合法权益,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和感召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能力,建设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的协会组织,成为盲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四条  委员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盲协主席团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在中国盲协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盲人协会主席担任。按照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和实效性。每年的11月份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合作举办大型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盲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盲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协会与盲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协会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协会办公室安排和协调。以上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调研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案。协会办公室要根据盲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应以建议或提案形式,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进行反映。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盲人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对委员或盲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盲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提交协会主席或与残联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报中国残联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代表盲人的利益,针对盲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盲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委员会要坚持“残联指导、盲协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眼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条  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国际活动,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经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批,可以向社会有关单位行文;经组联部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可以向地方残联行文。重要文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可以中国残联或者中国残联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或条件成熟时自行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组联部承担协会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地方盲协工作。配合协会主席、秘书长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须向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盲人协会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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