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专门协会内设委员会建设,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要求,按照中国残联章程和各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会领导批准,现将《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内设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内设委员会管理办法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要求,按照中国残联章程和各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内设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和运行等事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各专门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依据业务各项领域的要求决定内设委员会的设立、换届、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先由各协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酝酿,并书面报经中国残联同意后,提交本协会全委会通过,报中国残联备案,同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二、各专门协会需按照科学严谨、务实高效、业务需求导向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内设委员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内设委员会,不得在内设委员会下再设立内设委员会。
三、各专门协会内设委员会每届5年,原则上在本协会换届后逐步启动换届,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届中开展换届。
四、各专门协会所设内设委员会数量须严格控制。
五、每个内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原则上不超40人。内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各专门协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提出,在报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后,需征求人选所在省级残联和人选所在单位的兼职意见;在本协会全委会通过并报中国残联审定后,由各专门协会分别正式函告人选所在省级残联和人选所在单位。
六、内设委员会是专门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工作规则,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七、内设委员会名称不得以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等具有法人组织性质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八、内设委员会需在专门协会主席办公会集体决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所属的专门协会承担;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所属专门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九、各专门协会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将内设委员会的财务、账户纳入专门协会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内设委员会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内设委员会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内设委员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十、专门协会应当每年将内设委员会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