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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河北省残联
人气:1799
2023-11-2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残联,雄安新区改发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3日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县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重点向工作任务重、困难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的数据指标或残联报送的需求数据,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指标、绩效评价结果或支出进度等相关工作成效指标。每次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五条  省残联收到补助资金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除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县(市、区)。省财政厅对省残联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按规定时限将补助资金正式批复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中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上报中国残联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残联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补助资金使用分配建议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考入高等学校的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三)残疾人就业扶贫。主要用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等,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十)其他。符合国家和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级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九条  各级残联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适合本区域的项目实施管理模式。各级残联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立即启动项目,细化实施方案,筛查服务对象,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月或季度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及设备等属于资产管理范围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按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残联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商省财政厅确定后随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辖区内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批复下达。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录入:伊然 添加: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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