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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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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保监发〔1999〕237号1999年12月13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二、请各保险公司继续做好有关业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认真总结,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

│   │  │                        │给付│

│   │  │                        │比例│

├───┼──┼────────────────────────┼──┤

│第一级│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下缺失的    │  │

│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  │

│   │  │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

│   │  │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

│第二级│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  │

│   │  │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   │十 │手指缺失的(注6)               │  │

├───┼──┼────────────────────────┼──┤

│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  │

│   │  │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  │

│   │  │久完全丧失的                  │50%│

│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   │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五级│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   │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

│   │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九│鼻部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

│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  │

│   │  │上手指缺失的                  │15%│

│   │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  │

│   │  │丧失的                     │  │

│   │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七级│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  │

│   │  │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   │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机能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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