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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