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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瘫痪二十载 工伤保险一朝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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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3

 

      【案情介绍】

      李某原系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架子工。1981年7月23日下午4时,李某在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建市无线电厂大楼工程时,在拆除脚手架劳务中因触电从楼顶摔到地面,造成下肢瘫痪至今。2002年12月10日,经大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学鉴定为GB三级伤残,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2001年8月,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李某被安置到大丰市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建筑公司)。由于李某所在单位一直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致使原告也一直未能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只从国泰建筑公司处拿到可怜的一点生活费和护理费。为争取权利,李某及其亲属多次请求国泰建筑公司增加有关待遇,未果。

      2004年2月24日,援助律师受大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大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2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援助律师于2月27日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泰建筑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104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9950元、按月支付生活费41150元、医药费全额报销或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配置轮椅一把。国泰建筑公司辩称:李某是企业改制安置到我单位,现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仍然存在,我单位未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改制时,国泰建筑公司收到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剥离资产中属于补偿李某的生活费6万元、医疗费1万元,合计7万元,补偿应以实际获得的剥离资产为限。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与国泰建筑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国泰建筑公司只同意在剥离的资产限额内给付,不予支持。2004年8月16日做出判决:国泰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伤残补助金987480元及配置价值800元普型轮椅一辆,并自此期限按月支付给李某生活护理费41145元、伤残津贴39497元。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国泰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中,虽然受援人的受伤时间已过去二十多年,但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不同时期的政策将此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而用人单位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就更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出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工伤职工有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步步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承办人也正是以此为突破点,克服了23年的时效问题,最终获得胜诉。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我国在劳动法中的各项规定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是劳动者应当特别关注的,否则就很难保证发生争议时成功维权。

 

录入:伊然 添加: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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