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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施工出意外 法律援助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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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3

 

      【案情介绍】

      娄某于2002年初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处打工,从事木工工作。当年11月,在施工过程中,不幸从10多米高处跌落,当即被送进驻地医院救治,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肝、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面部皮肤裂伤。行开腹探查、脾切除、肝破裂修补、面部伤口清创缝合术,住院治疗十多天。出院后住工地疗养1个多月,后转送原籍家中疗养。事发后,公司方面、娄某本人及其亲属,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赔偿事宜,其亲属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准备赴京上访。

      2004年4月2日,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县司法局领导的意见,及时指派援助律师提前介入。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与娄某的亲属取得联系,并于次日登门了解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取证。4月3日,县中心接收、批准了娄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时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纠纷情况,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由于该公司在安全措施、伤者救治及善后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过错和不当,导致娄某亲属与公司情绪比较对立。为了妥善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受伤民工的合法权益,县中心就本案反复研究分析,最终确定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突破口,把纠纷的处理引上法律途径。首先,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支持,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名义召开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确认娄某的工伤事实,并对如何落实其工伤待遇等形成纪要。其次,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为伤残二级、完全依赖护理、享受50%待遇)。再次,多次与当事人双方磋商,对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共识,并对理赔的项目、标准等形成初步意见。

      【案件结果】

      2005年2月1日,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偿娄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残疾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4万元。

      【案件点评】

      相对于其他受援人来讲,原本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遭受到工伤事故后就更是雪上加霜。在我国现有劳动力过剩的局面下,违规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屡禁不止,此时,法律援助的作用就至关重要。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的及时介入是残疾农民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

      本案顺利办理的关键在于首先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明确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办案思路。之后承办人又积极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优势,通过协调会的方式取得了一般律师很难取得的有力证据。最终,通过非诉讼调解这一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同时提醒我们: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要尽快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免因为过期而丧失自身的权利。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一般情况下,行使法律上的权利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录入:伊然 添加: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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