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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减免税的比例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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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河南省民政厅:

你省长葛县民政局《关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标准减免税问题的请示》(长民字(1989)20号文)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来函称长葛县委负责人在传达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对民>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由过去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为减免标准改为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50%为减免标准”。

经核查,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的正式文件中,对民>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策没有作任何改变。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是鼓励残疾人员自食其力、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策。这一>策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比例的计算及减免税问题,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对民>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第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89-10-20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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