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现行章程,在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是一个好章程,对于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和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积极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对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了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业务工作都取得了新成就,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显著改善、社会参与明显增强,广大残疾人正在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新形势、新任务都对残疾人工作和残联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五年来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宝贵经验也为章程修改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为做好章程修改工作,2013年2月,中国残联召开章程修改第一次专题会议,确定了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章程修改工作组,制定了章程修改工作时间表,章程修改工作全面启动。3月,工作组通过基层调研、座谈会、协会专题会等多种形式,分别征求了中国残联五个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对中国残联章程、协会章程的修改建议,听取了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江苏、山东等7省及河南、河北等部分专门协会对章程的修改建议。工作组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邓朴方名誉主席《人道主义的呼唤》的基础上,及时将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形成了章程修改一稿,分别征求中国残联主席团领导、部分老同志、机关各部门意见。按照主席团各位领导、机关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形成了章程修改二稿。6月,工作组邀请有关部委相关同志对章程修改提出了建议。6月19日,张海迪主席主持召开中国残联章程修改第二次专题会议,对进一步做好章程修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工作组认真落实,研究吸纳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六代会对中国残联章程的修改意见,形成了章程修改三稿和四稿。
章程修改期间,张海迪主席、王新宪理事长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8月6日,中国残联党组召开扩大会议,认真听取了章程修改前期工作汇报,综合分析了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了意见相对集中的重要问题,通过了章程修改草案,形成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省级残联和中国残联部分老同志的意见,最终形成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将修正案提交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请各位代表审议。
二、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履行中国残联作为人民团体的“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残疾人民主参与和监督。
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保持中国残联章程的法规制度性、科学时代性、稳定延续性,规范严谨、操作实效、维持体例、慎重修改。体现五代会以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经验,精简效能统一,与时俱进创新。符合残联人民团体的政治定位和特殊属性;符合《残疾人保障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国情、社情和残疾人现状;体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理念和履约职能。
三、章程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突出代表性,更加彰显人道主义情怀。
残联组织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其中代表性是第一位的,也是残联组织的根基和生命线。为增强代表性,修正案将章程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七条中的“教育”分别修改为“帮助”、“激励”和“服务”,更加突出地强调残联组织和专门协会要更好地履行职责,时刻把残疾人放在心上,满怀真情地激励和鼓舞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强调要实实在在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给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修正案还增加了“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科技信息化应用”等内容,并将章程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以进一步强调残联组织在协助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残联组织的管理职能。
(二)体现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理念。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首部为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人权而做出的最新努力,我国是积极倡导和第一批签署、加入公约的国家。《残疾人权利公约》不仅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以及公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权利,而且还提出了国际残疾人运动的新理念、新经验。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理念吸纳进章程,增加“消除歧视、偏见与障碍”、“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等内容,将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指导和有益借鉴,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了专门协会社团法人登记后的管理关系。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对加强社会管理服务、改革社团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立足残疾人工作实际,明确专门协会在社团法人登记后的管理关系为接受中国残联领导,符合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要求,将有利于协会工作的进一步活跃与健康发展。
在上述这些重要修改之外,对其他部分条文也作了文字或技术上的调整和处理,此处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