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盲人文学联谊会。本会是在中国盲人协会的领导下,由爱好文学的盲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文学社团,是中国盲协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盲人文学爱好者,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交流,推介和培养盲人文学新人,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和影响力的文学活动。活跃和丰富盲人精神文化生活,繁荣残疾人文学领域创作,推动和促进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盲人协会。本会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中国盲人协会。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文学写作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小说、散文、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及通讯报道的写作能力,不断提高盲人的文学艺术素养。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广泛深入生活,密切联系广大盲人,从实际生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创作出贴近时代要求的优秀作品,反映广大盲人的基本需求和生活情况。
第七条 自觉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勇于探索和创新,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反映盲人生活的优秀文学作品;加强文学创作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营造和谐的文学艺术氛围。
第八条 广泛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文学团体、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络与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深入生活、联谊等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条 团结会员队伍,组织会员进行内部交流、学习,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发现和扶持文学新人,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施会员制。会员入会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视力残疾人;
(二)拥护本会工作规则;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热爱文学,致力于文学创作;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在中国盲人协会举办的征文或其它全国性文学作品征文比赛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荣誉;任县以上作家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本会的入会条件,推荐新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盲人协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名誉职务和专家顾问的设立和聘请;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0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任职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三)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四)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国内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五)热心扶持盲人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向中国盲人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决策。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